法官直指,在开始签订合同之日起,屋主周先生就明知郭先生看不懂中文,以不诚实的方式,单方面降低合同价格$57,969元。
法官还认为其他证据支持郭先生的立场,原告的证人Emmons和Banovic先生都表示,在合同文件中规定138加元/呎的单价相当低, 因此,郭先生不太可能同意以这个单价计算其他工作。
最后,法官判被告人屋主周先生有义务支付$225,008.58元的工程款以及另一处物业的装修款$102,321.50元,总共屋主周先生需要支付31.5万加元给承包商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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