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富豪翻建豪宅闹上法庭,中文版合约被指不诚实
2017-07-31 15: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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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生活网 sUperLIFE.ca专讯】(加国君报道)一名来自深圳的华人富豪在多伦多翻建豪宅,与建筑商发生金钱纠纷闹上法庭,双方各以一份合约为准,华人富豪不懂英文,执行是一份中文翻译本;而建筑商则是一名只会说中文、不会阅读和写中文的二代华裔,以英文合约原文为依据。最后,法官判华裔二代胜,屋主必须支付$31.5万加元的款项。

 

注:图文无关

 

富豪翻建豪宅

 

根据法庭文件,被告屋主姓周(ZHOU,音译),来自中国深圳,是一名成功商人,拥有一间制造和销售旅游配件的大型工厂,雇佣近300名工人。

 

2010年,周先生移民加拿大,在多伦多成立了一间销售旅游配件的零售店。

 

周先生与妻子育有三名子女,两个儿子在中国,一个女儿现在住在多伦多。

 

周先生一家住在Brimly路上(Sheppard大道以北)的一间3500呎平房。

 

2011年7月,周先生多伦多士嘉堡Sheppard大道和Brimly路的西南角投资购买一间独立屋,这间独立屋非常大,一楼和二楼的面积为5,607平方尺,地下室面积为2,454平方英尺。

 

周先生购买此物业的目的是转售买卖。然而,2011年11月,周先生发现这间房子原来种过大麻,于是,他决定推倒翻建豪宅,目的他的一个儿子搬到加拿大后住在那里。

 

2012年3月30日,周先生与一名华人承包商签订装修合同,单价是$150元/呎的价格。但这名华人不幸于2012年5月去世,周先生只好发布中文广告重新寻找建筑商。

 

注:图文无关

 

中英两份版本

 

原告承包商郭先生(Kwok)拥有的RPC公司根据广告主动联系到周先生。郭先生出生在中国,1978年移民加拿大,承包商郭先生只会说普通话,但不懂看(阅读)中文和写中文。

 

屋主周先生要求承包商郭先生准备中英文两份合同文件。

 

承包商郭先生于是找来自己的一名叫Falong的朋友协助,郭先生准备好英文合同,Falong在每条英文条款上面翻译成中文,该文件提及了“约”5000呎,并采用了$138元/呎的单价。“总价”为$69万加元,加税合同价格为$779,700元。该文件指定了15个付款阶段。

 

郭先生在8月初将该合同递交给屋主周先生。

 

约三个星期后,2012年8月22日,屋主周先生与承包商郭先生进行第三次见面,周先生拿出郭先生准备好的合约草案。郭先生没有对此进行审查,两人签了字。

 

随后,屋主周先生又制作了一份完全纯中文写的合约文件,更详细地描述了需要完成的工作,指工作必须在2013年6月之前完成,即在10个月内完成。Falong在现场将口译给承包商郭先生听。

 

周先生和郭先生当时均同意该文件,它将被称为合约“附录”。

 

2012年10月,郭先生首次收到合约第一笔付款,开始拆屋。

 

由于政府办理的Permit许可证延迟,令到拆屋工期推迟。另外,施工过程中有三项重大改变令到工期延期,包括地下室高度比设计图纸增加一呎;中国浴缸以及排气系统( vanities)与加拿大标准不适配;复杂的屋顶桁架和框架的制造比预期时间更长。

 

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5月21日,屋主支付了27笔款项,总额为$773,027.50元。

 

同时,屋主周先生在士嘉堡为女儿购买了另一间屋。 2014年3月,周先生与承包商郭先生签约,对该物业进行装修。

 

2014年4月底,豪宅翻建工作即将完成,4月28日,承包商郭先生提交了81项额外工作的发票,其中17项显示为“免费”,总费用为$68,421.50元(含税)。

 

屋主周先生认为不合理,于是聘请律师。

 

2014年5月13日,屋主周先生建议停止付款,原因是该项目涉嫌拖延长达一年以及“变更指令”(variation orders)缺乏授权,承包商郭先生的工程队被驱逐离开翻建的物业,并请其他公司完成余下工程。

 

对簿公堂

 

承包商郭先生于是将屋主周先生告上法庭。

 

纠纷中涉及的合约有承包商拟定的英文版本,也有屋主周先生拟定纯中文版本,而合约中的翻译Falong两年前回流中国,不能出庭作证,令到案情复杂化。

 

英文版本规定,正式动工、完成图纸以及拿到工程许可证这3个步骤时,屋主周先生就要先支付3笔款项,共$57,969元,而这3笔钱不包括总工程款项里面。

 

但周先生的中文版本却称,这3笔支出包括在总工程款里面。周先生称,这是郭先生作为人情而免却这3笔款项。

 

英文合同规定138元/呎单价范围指一楼和二楼,并不包括地下室,车库,风门和阳台。但周先生制作的中文合同中指出,138元/呎的标准“涵盖”所有相关地方。

 

法官判案

 

 

安省法官韦比(C. Wiebe)在判案中认为商郭先生证词可信。

 

 

 

法官直指,在开始签订合同之日起,屋主周先生就明知郭先生看不懂中文,以不诚实的方式,单方面降低合同价格$57,969元。

 

法官还认为其他证据支持郭先生的立场,原告的证人Emmons和Banovic先生都表示,在合同文件中规定138加元/呎的单价相当低, 因此,郭先生不太可能同意以这个单价计算其他工作。

 

最后,法官判被告人屋主周先生有义务支付$225,008.58元的工程款以及另一处物业的装修款$102,321.50元,总共屋主周先生需要支付31.5万加元给承包商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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