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法庭质疑上诉人投资朋友手机生意的开支。但是上诉人供称,该海外朋友开设的公司,出售电话卡,但未能提供公司名称。上诉人透露自己向另一名经营汇款生意的朋友SB,开出约3.4万多元的认证支票,再由这名朋友将款项转给手机生意的朋友。
法庭指出,虽然银行纪录显示上诉人在2014年8月提取款项,但无显示汇款和收款公司名称,而且多个栏目,包括客户名称和生日日期,都是空白;银行汇票没有收款人名称,也没有显示款项是作商业用途。这笔钱没有被朋友还回,他现在甚至找不到这个海外朋友,而且也没有报警。
上诉人供称自己从未搜集有关该公司的资料,又说该国家的人做事方法有别。法庭因此认为即使上诉人提供汇票等资料,也不能证明他适当处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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