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忽悠:BC省夫妇被私贷 法院判赔$20万
2024-02-02 14:00:22
来源:温哥华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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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生活网 sUperLIFE.ca专讯】

近日,法官发现,BC省的一对夫妇通过贷款接受者和抵押贷款经纪人的“欺诈性虚假陈述”而被诱使进行私人贷款,最终,法院裁决这对夫妇获得近20万加元的赔偿。

BC省最高法院法官Baljinder Kaur Girn于周一(1月29日)做出了这项裁决,其理由于周二(30日)在网上公布。

原告Ishwant Singh Cheema和Navjyot Kaur Cheema在贷款经纪人Ayyaz Shums的协助下,向被告Devinder Singh Toor、Sukhbir Kaur Toor和Simrandeep Singh Toor一家借出了10万元。

根据法院的裁决,私人贷款的目的是让Toor一家可以成功买下Surrey一栋价值超过140万元的房子。

裁决表明,在同意提供贷款时,原告相信Toor一家已经支付了6.5万元的定金,并支付了35.6万元的首付款,再加上一笔抵押贷款,Toor一家只差10万元就可以购买这套房产。

实际上,裁决指出,Toor一家只有1.5万作为首付款,他们打算通过三种不同方式的贷款,包括来自Cheemas的贷款,来支付其余的买房费用;但他们并没有成功买下这套房产。

在他们的诉讼中,Cheemas夫妇辩称:Toor一家和Shums为了能顺利获得他们的贷款,以欺诈手段歪曲了Toor夫妇的财务状况。

Toor一家对此提出了回应,但未在庭审中露面为自己辩护。

Shums参与了庭审,并否认自己做过任何虚假陈述。他辩称是自己把Cheema夫妇介绍给Toor一家,但并未在他们之间的交易中担任抵押贷款经纪人的角色。

可信度是关键考虑因素

Girn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是事实性的,具体来说是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因此,两位主要证人——Shums和Ishwant Cheema的可信度是法官分析的“核心”。

她认为Cheema是一位“非常诚实、谨慎的证人”,并指出他的证词更符合该案件中提供的基于文件的证据。

“相比之下,我认为Shums不是一个可信的证人,”裁决中写道。

“在直接质询中,Shums对一些重要事实避而不答。在交叉审讯中,当面对这些证据时,他仍选择回避,说他没有为Toor家的贷款做中间人,好像这样就能使他免责似的。”

在得出这些关于可信度的结论后,Girn写道,她“毫不犹豫”地在权衡各种可能性后发现:

-Shums和Toor一家曾就Toor一家的财务状况提出陈述;

-这些陈述是虚假的;

-被告要么知道它们是虚假的,要么对它们是否属实毫不在意;

-Shums和Toor一家希望Cheema夫妇在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时依赖虚假信息;

-Cheema夫妇实际上确实根据虚假信息作出了决定。

Ishwant Cheema告诉法庭,他曾与Shums一起合作处理过两笔私人贷款,这两笔贷款都按时还款,并为投资者带来了可观的回报。

根据判决,在这两起案件中,Shums都把客户带到Cheemas家,并在交易中担任抵押贷款经纪人。

Cheemas在证词中表示,对Toor一家的贷款与前两笔贷款的基本模式相同,而Girn更偏向于他的证词,指出Shums在给Cheema夫妇的电子邮件中将Toor一家称为他的“客户”。

Shums先生在Toor一家和Cheema夫妇之间牵线搭桥,”判决书写道。“我不接受Shums先生关于他没有作为抵押贷款经纪人行事的证据。证据根本不支持这种说法。”

相反,Girn的结论是,“大量证据”表明,Shums向Cheemas夫妇提供了有关Toor夫妇的不准确财务信息,并且“有理由推断”,他这样做要么是不顾准确性,要么是明知信息是假的。

“无论如何,这都是一种欺诈性的虚假陈述,”裁决中写道。

“Cheema夫妇还相信,Shums先生以抵押贷款经纪人的身份进行了关于信用检查和收入核查的常规验证,就像他在前两笔贷款中所做的那样。他们被诱使在这个信息正确的基础上采取行动。”

Assessing damages (损害评估)

Shums认为,Cheemas夫妇未能对Toor夫妇的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这是“共同过失”。

在过失案件中,认定原告有共同过失可以减少赔偿金额。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法官的结论是,虚假陈述是欺诈性的,而不是过失。

Shums再次辩称,他并没有在Toor夫妇的交易中充当中间人。

“由于我发现Shums确实是这笔贷款的经纪人,而且他告诉Cheemas,他自己已经完成了财务核查,这种说法肯定是站不住脚的……我同意Cheemas的说法,即Shums不能辩称,‘虽然我误导了你们,但我也有部分责任。’”

因此,Girn拒绝减少对Cheema夫妇的赔偿金额。

法官命令Toor一家支付大部分赔偿金。根据贷款条款规定,如果在贷款日期后的一年内未偿还原始本金和利息,Toor一家将欠Cheema夫妇24%的利息。

根据贷款剩余的84000元未偿还本金和2018年8月31日的违约日期,Girn计算出截至庭审结束日期,Toor一家欠下98038.36元的利息。

“因此,Cheema夫妇的总体赔偿金额为182038.36元,”裁决中写道。

Cheema夫妇还试图从Shums那里追回84000元的本金,但法官拒绝做出这样的命令。

判决书中写道:“在我看来,如果没有做出虚假陈述,Cheemas夫妇提出的裁决并不会让他们处于同样的境地。”相反,这样的赔偿将使他们受益。我同意Shums先生的观点,即在这种情况下,他将处于一个他完全没有获益的更糟糕的境地。”

Girn命令Shums支付Cheema夫妇14849.88元,代表这对夫妇为向Toor一家提供的资金支付的利息金额,这些资金来自Cheema夫妇的房屋净值信用额度。

法官还命令被告支付Cheema夫妇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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