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是对严刑制度的向往?新马的实践概况
2020-11-28 09:35:53
来源:时事观察/陈洸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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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是否能有效地制止犯罪?圖為2004年馬來西亞警員對國小生展示如何對罪犯施予鞭刑。 圖/美聯社鞭刑是否能有效地制止犯罪?图为2004年马来西亚警员对国小生展示如何对罪犯施予鞭刑。 图/美联社

 

 

10月23日,台湾民众在国发会的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提议对酒驾累犯、性侵犯及对幼童伤害等增设鞭刑制度,短短一周就通过5,000名的附议门槛,截至今日更有高达2万5000名民众附议,促使法务部需于2018年1月3日前提出正式回应。

 

新加坡及马来西亚至今仍保留英殖民时期的鞭刑制度,究竟鞭刑能否有效威吓民众、降低犯罪率、减少累犯?还是只是民众对严刑的向往、欲以正义之名赋予暴力的正当性?在马来西亚,鞭刑制度或许不只是刑罚如此简单,还有可能涉及伊斯兰法鞭刑制度等宗教及政治角力。此外,以严刑“著称”的新加坡,又是如何进一步将鞭刑扩张到其他无关身体暴力的犯罪上?

 

本文从2009年马来西亚的一宗女性穆斯林被判鞭刑切入,简单介绍新马两国的鞭刑制度及实践状况,从而反思台湾是否该走向施予严法之路。

 

 

馬來西亞伊斯蘭法庭的判決,讓身為穆斯林的卡迪嘉成為第一名將被施予鞭刑的女性。 圖/歐新社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庭的判决,让身为穆斯林的卡迪嘉成为第一名将被施予鞭刑的女性。 图/欧新社

 

 

伊斯兰法与刑法的双轨制法律

 

2009年,穆斯林女子卡迪嘉(Kartika)因喝酒,被马来西亚彭亨州伊斯兰法庭(syariah court)罚款5,000马币(约台币36,000元),鞭打六鞭。马来西亚刑法(penal code)虽有鞭刑,但惩罚对象只限于男性。伊斯兰法庭的判决,让卡迪嘉成为第一名将被施予鞭刑的女性。当时,亦有伊斯兰学者辩护“可兰经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性别。”1

 

马来西亚执行双轨制法律,伊斯兰法的执法对象仅限穆斯林(在拥有超过60%穆斯林人口的国家,意味着适用于过半人口),刑法则适用于所有人。虽然原则上两种法规互不干涉,但一名穆斯林犯法后,在两种法律下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例如,伊斯兰法庭的判决最高只能罚款5,000马币、坐牢三年及鞭打六鞭;相较之下,刑法远高于此。因此,两者亦不时出现竞争乃至冲突关系。

 

得知判决后,卡迪嘉并未提出上诉,甚至要求公开执行。这再一次与刑法中非公开执行做法相左,而伊斯兰法支持者则一直有公开鞭刑的企图,以达到真正的威吓群众作用。一般认为,无论判决或卡迪嘉的言论,皆对当时刚上任,欲继承前任首相阿都拉(Abdullah Badawi)中庸伊斯兰立场的首相纳吉(Najib Abdul Razak),带来极大的麻烦。这导致首相纳吉公开呼吁卡迪嘉应提出上诉,而彭亨州伊斯兰法庭主动延后执行时间。最后,作为该州伊斯兰事务领袖的彭亨州苏丹宣布将鞭刑改为三周的社区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卡迪嘉的执行日未定期间,已有三名穆斯林女子在吉隆坡伊斯兰法下被判以鞭刑。内政部在执行后才对外公布,此举被解读为是向国内伊斯兰法支持者的交代。

 

伊斯兰法庭一般偏向罚款,而不是坐牢与鞭刑。其一原因是马来西亚并未拥有专属监禁犯伊斯兰法的监狱,以至犯伊斯兰法的罪犯必须与一般刑法的罪犯共处一室。其二,则是鞭刑的执法标准尚未明确。另外,以卡迪嘉所犯的“饮酒”为例,只有彭亨州等三个州属会判以鞭刑,其他州属则无。特别一提的是,吉打州伊斯兰法是唯一一个在2013年才修法允许鞭刑的州属,但同样未对“饮酒”判以鞭刑。

 

伊斯兰法与刑法相同,使用直径不超过1.25公分的藤鞭(Rotan,对罪行较轻者,刑法会改用薄款),但前者长度为不超过1.22公尺,后者则约1.09公尺。新加坡规定则是直径不超过1.27公分,略厚于马来西亚。不过,马来西亚两种鞭刑依然有明显的差异。一般人对鞭刑的印象来自于刑法里的鞭刑,但在伊斯兰法中,执法者不能将藤鞭举高于头部,其羞辱的目的远大于肉体惩罚。

 

卡迪嘉的案例尚有许多可剖析的层面,例如因其兼职模特儿的职业,“模特儿被判鞭刑”在这起与宗教有关的判决中几乎成为代名词。对某些人士而言,这是“开放女性vs.保守宗教”的对立;但对支持者而言,则是“破坏价值vs.捍卫价值”的差异。然而,这两者皆无视卡迪嘉正职为护理人员的事实。

 

接下来,我们先将目光从常被认为“保守宗教”的鞭刑,转到“普世价值”的刑法鞭刑。

 

新马刑法鞭刑源于英殖民时期

 

英殖民者在1871年正式将刑法带到海峡殖民地(槟城州、马六甲州与新加坡),再由殖民扩张,最后涵盖目前的马来西亚与新加坡。该刑法以英属印度刑法为基础,判以鞭刑的罪名包括抢劫、盗窃、破屋行窃、施暴、强奸与从事性交易相关,与当时英格兰鞭刑制度相近。唯英格兰在1948年取消鞭刑,印度在1955年取消,马来西亚与新加坡则持续至今。

 

支持鞭刑的常见理由之一,是认为对重大犯罪能起到威吓作用。另外,与死刑相同,也是“以牙还牙”的一环。马来西亚目前的刑法中,的确大部分鞭刑都用于与身体暴力相关的罪名中,以下列举部分主要类别:持有危险武器、盗窃、意图谋杀的绑架(绑架并不至于鞭刑)、性交易相关(广告、雇用)、强奸(爱滋病或其他性传染病患者与女性发生性行为亦涵盖在此)、乱伦、非自然性行为、挪用款项与损坏大众运输。在移民法中,也针对逾期逗留、无证逗留等,判以鞭刑。

 

此处先对其中两项作简单说明。

 

“非自然性行为”为继承自英殖民者,虽然英国在1967年已废除,但许多前英殖民国至今仍会视为捍卫自身价值而保留。“乱伦”则是在2002年刑法修正案才入罪,在之前以强奸案处理,但在男性长辈对女性的组合下,往往会成为“自愿”,修法后则无论合意与否皆为犯罪。2

 

 

支持鞭刑的常見理由之一,是認為對重大犯罪能起到威嚇作用。圖為今年4月在印尼亞齊(Aceh)引發關注的公開鞭刑事件。 圖/歐新社支持鞭刑的常见理由之一,是认为对重大犯罪能起到威吓作用。图为今年4月在印尼亚齐(Aceh)引发关注的公开鞭刑事件。 图/欧新社

 

 

逾期、无证逗留也会被判鞭刑?

 

我们可注意到,有几项的违法事项无关身体暴力,而这些恰好也都是晚近扩权的结果,例如对逾期、无证逗留判以鞭刑。新加坡在1989年修法通过,当时的李文献议员(Lee Boon Yang)在国会辩论中,表示:

 

 

非法移民入境后抛弃或销毁护照,再自首,等待进入监狱,以享受吃好穿好的生活。我们必须让他们感受到悲惨(miserable),他们才会写信给他们的东南亚家人,或任何地方,前来将他们带走。若非如此,他们会乐意地以无业、无国籍但有保障的生活,度过余生。3

 

 

虽然是1989年的说辞,但相信许多人至今仍坚信如此。

 

马来西亚则在2002年修改移民法,以无证件外来者制造犯罪与社会问题为由,提高惩罚,包括鞭刑。事后遭到鞭刑的并不限无证移工,也包括持有联合国难民署发出难民证的难民。

 

另一个例子,则是马来西亚于1993年修订,针对白领犯罪挪用款项失信罪强制施以鞭刑,但此处使用的是“在学校使用的轻型藤鞭”4。“轻型藤鞭”只用于此类别与青少年犯罪。当时的国会辩论上,争议的是“强制”(mandatory)和鞭刑适用性。“强制”的惩罚越强,越会让法官对判决犹豫;而鞭刑的使用,当时的辩护为“用以向法庭示意,政府有意愿对白领犯罪施以更重的惩罚。”5此处鞭刑除了作为惩罚,也是政府的宣示工具。

 

扩展鞭刑的情况在新加坡表现得更积极。新加坡独立隔年(1966年),即发布了“人为破坏法”(vandalism act),对破坏公物者判以鞭刑,但其真正目的可能包括箝制左翼政治活动(如涂写反英美口号),该法在1994年因鞭笞美国籍Michael Fay而成名。另外,“危险烟花法”则针对售卖、运输、进口危险烟花,可判以不超过六下的鞭刑。“危险”与否则由政府判定,并公布在宪报。1993年也修改公路交通法,因疏忽或酒驾造成死亡,适用鞭刑。

 

 

馬來西亞在2002年修改移民法,以無證件外來者製造犯罪與社會問題為由,施予鞭刑。 圖/美聯社马来西亚在2002年修改移民法,以无证件外来者制造犯罪与社会问题为由,施予鞭刑。 图/美联社

 

 

鞭刑能阻吓罪犯再次犯案?

 

马来西亚移民法修正后的2002年至2008年间,有34,923人在此法案下被执行鞭刑。2013年,8,451人被执行鞭刑,其中2,483人为马来西亚公民,5,968人为外籍,后者可推测多为移工。若将前述的数字分作平均计算,移工的被执行鞭刑的人数,自颁布以来始终稳定维持在5,800人左右。

 

至于是否起到杜绝非法移民作用?纵观新马两国在推动以鞭刑处惩非法移民初始,皆记录大量无证劳工自动回国以证明效用。然而,在马来西亚推动的数年后,沙巴州移民署仍告诉国际特赦组织,鞭刑后的非法移民,有三分之二会在一年内重返马来西亚,依据记录,有的甚至已达七次。

 

我们无从得知鞭刑与再次犯罪率之间的关系为何,毕竟一般民众所接收到的只有累犯者的新闻。整体而言,2016年马来西亚的三年出狱后再犯罪率(再犯人次/释放人次x100),仅有8.59%,是区域最低。反观以严刑见称的新加坡,2014年的两年内出狱后再犯率是26.5%。无论如何,影响再犯罪率高低的因素极多,只能略作参考。

 

在长期处于拥有鞭刑制度的国家,人们早已习惯与之共存。对鞭刑制度的质疑与批评,大多落在少数几个人权与专业团体中,以及少数的国会议员。

 

2009年适逢卡迪嘉被判鞭刑,是舆论质疑声浪最高的时候。马来西亚律师公会就主张应遵从国际人权标准,谴责并要求取消鞭刑及任何形式的体罚。然而,更多的声音实际上是对伊斯兰法是否已越过刑法感到忧虑。

 

这点与近年伊斯兰党欲在全国推动伊斯兰法的修法,包括公开执行伊斯兰法鞭刑的疑虑相同。相较于质问鞭刑本身的合理性,人们更关心伊斯兰法是否已取得竞争优势、对穆斯林私生活的罚则项目是否已扩散到非穆斯林等等。社会舆论更关心的是,刑罚是否公平执行于各种族、宗教与阶层,而不是罚责本身。这样的认知反应,同时也表现在不用搜查令即可拘留的国安法(National Security Council Bill 2015)以及对付异议者的煽动法令(Sedition Act 1948)。

 

 

馬來西亞律師公會主張應遵從國際人權標準,譴責並要求取消鞭刑及任何形式的體罰。圖為2009年罪犯展示被鞭刑兩下後的結痂情形。 圖/美聯社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主张应遵从国际人权标准,谴责并要求取消鞭刑及任何形式的体罚。图为2009年罪犯展示被鞭刑两下后的结痂情形。 图/美联社

 

 

死刑、鞭刑,是民众对“严刑”的向往?

 

新马独立前,原以英国价值观决定刑则;新马陆续独立后,马来西亚维持了很长一段时间未增加适用项目,而新加坡则迅速以集体安全为框架,扩张使用鞭刑制度。两国移民法的修正,恰好是鞭刑制内涵变化的前兆。它不再作为针对与身体暴力、重大罪犯相关的刑罚,而是从效益(减少监狱经费、方便控管)的角度出发。

 

1993年,新加坡时任内政部长的贾古玛(Shunmugam Jayakumar),在被质疑鞭刑应保留给严重罪行时,如此辩护:

 

 

这是针对重犯的顽固罪犯……我想请问,对于这种再犯的罪名,例如酒驾、疏忽与危险驾驶所导致的死亡或重伤,是否已等同犯下暴力或严重罪行?我认为这是完全合理的。6

 

 

台湾社会在讨论是否引入鞭刑时,亦有类似观点。值得一提的是实行鞭刑多年后,新加坡总理李显龙(Lee Hsien Loong)在去年12月,也表示要提高酒驾的惩罚。同样地,多年来对强奸、帮派处以鞭刑的马来西亚,也有提高惩罚的呼声。

 

在拥有死刑制的新马两国,死刑的“严刑”印象比鞭刑深刻得多。支持者所诉求的,或许并非“具体的”鞭刑或死刑,而是对“严刑”的向往。其更可能导致的结果,是不断提高对“刑”的严厉要求。另一种情况,则是扩大对“国家安全”、“人身保护”的解释与需求,毕竟刑法中几乎每一项都可能走到这一步。然而,谁又能监督这些刑责的正当性呢?例如,五十年不变?

 

 

支持者所訴求的,或許並非「具體的」鞭刑或死刑,而是對「嚴刑」的嚮往。其更可能導致的結果,是不斷提高對「刑」的嚴厲要求。 圖/路透社支持者所诉求的,或许并非“具体的”鞭刑或死刑,而是对“严刑”的向往。其更可能导致的结果,是不断提高对“刑”的严厉要求。 图/路透社

 

 

 

     

     

  • Maila Stivens, Gender, Sharia, and the politics of Punishment, pg.136.
  • Jal Zabdi Mohd Yusoff, Zulazhar Tahir, Norbani Mohamed Nazeri, Development in the law relating to rape and incest in Malaysia, pg.195-196.
  • Parliamentary Debates of Singapore, 26 Jan 1989(columm 618).
  • Malaysia, Criminal Procedure Code,Sec 288(4).
  • Malaysia, Parliamentary Debates, vol.3, (4 August 1993), pg.6294.
  • Parliamentary Debates of Singapore, 18 Jan 1993(columm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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