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生活网 sUperLIFE.ca专讯】结发妻子去世,
丈夫办后事时惊讶地发现:
妻子生前偷偷“离婚又复婚”
转移了房产……
电视剧一般的情节,
在现实生活中上演。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姻行政登记案件——妻子去世后,悲痛之余丈夫发现:妻子生前背着他与其办理了离婚登记,在转移共同房产后又神不知鬼不觉地与其办理复婚登记,原本在两人名下的房子已归他人所有。
分居多年的妻子去世,
男子发现她曾“离婚又复婚”
张某与徐某于1996年12月份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
2017年11月份,徐某去世。次年1月,张某为徐某办理后事时惊讶地发现,自己与妻子徐某竟有一段“离婚又复婚”的离奇经历。
然而,张某虽然与妻子早有矛盾,但从未办理离婚手续,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记录从何而来?这个问题让张某百思不解。
于是,张某到当时两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询问相关情况。
张某发现,另有他人拿着张某10年前办理的身份证件和户口本,冒充张某的身份和徐某于2014年8月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又于2014年11月份办理了复婚登记。
随后发现的事实令张某更加难以接受。在“离婚又复婚”的三个月内,徐某通过一份虚假的离婚协议将二人共同财产据为己有,并迅速地将全部房产转移和抵押他人。
男子打官司,请求法院撤销
“离婚又复婚”两次婚姻登记
张某一边承受结发妻子去世的事实,一边消化妻子生前留下的谜团。
在发现自己身份权利和财产权利双双受到严重损害之后,张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要想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首先要解决身份问题,也就是证明当时确有他人冒充自己与徐某进行婚姻登记。
张某认为,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因未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导致他人冒充自己办理了错误的婚姻登记,这才导致自己的财产权益被侵害的结果,遂以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民政部门于2014年对其和徐某作出的两次婚姻登记。
现行法律未要求婚姻登记机关
对当事双方作深一步身份审查
审理本案的法官介绍,本案焦点在于当事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是否尽到审查义务以及两次涉案婚姻登记行为是否由张某本人到场。
民政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应承担的审查义务在《婚姻登记条例》中有明文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同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条例只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对法定证明材料的形式审查义务,并未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更深一步的身份审查。
本案中,如果有一个与张某容貌相似的男子拿着张某多年前办理的身份证以及户口本,冒充张某与其妻子徐某一起办理婚姻登记,在常规认知中确实不易受到怀疑。
若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其身份进行形式审查,存在不能察觉该男子不是张某本人的可能性,从而导致婚姻登记错误事件的发生。
法院查明事实后,
判决撤销两次婚姻登记
那么,在2014年与徐某一起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子究竟是不是张某本人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需要以证据来证明。
审理本案的法官介绍,张某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对离婚登记材料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材料中签名并非张某本人所签。
另外,事后通过法庭和双方当事人比对,民政部门留存的登记材料中张某的照片与张某本人不一致。
以上证据可以证实,当日与徐某一起进行离婚登记以及后续复婚登记的男子并非张某本人。
因此,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依法判决撤销民政部门对张某和徐某二人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和复婚登记行为。
审理本案的法官介绍,张某通过诉讼撤销错误的婚姻登记之后,另行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财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