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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购外甥入住柏文一月即售 房产经纪不能申「新屋折扣」
上诉庭接纳税局理据推翻原判
业主购买了一个新的共管柏文单位,一般可申请「新屋折扣」。
一名加拿大华裔房产经纪N,和她的外甥合买了一个新的共管柏文单位。她外甥入住後很快将单位出售,N仍申请「新屋折扣」。税局否决了她的申请。她告到税务法庭,得到支持。但是税务局上诉到了联邦上诉法庭,上诉庭指N并非「特别人士」。
2012年3月时,N是一个房产经纪。她作为共同业主,签署了一份购买一个柏文期房单位的合约,目的是为了替一个客户今後购房保留一个机会。但是,很快该客户告诉她,不要这个单位了。於是,她将单位转给自己的外甥。後者是打算购买这个单位作为居住之用的。
到了2012年4月,外甥办成了房屋贷款,使他可在房屋交吉时付款。但就在当年12月,柏文大楼即将交吉时,银行突然取消给他的贷款。此时,N和她的丈夫一起参与,签下了房贷。N的丈夫也是一位房产经纪。
单位交吉时,拥有权由3人共有:外甥占50%;N占49%;N的丈夫则占1%。
虽然N称,她曾告诉过自己的律师,她和她的丈夫之介入,唯一的目的是帮助外甥取得该单位。但是他们之间并没有签订过任何信托协议。
新屋交吉时,发展商提供新屋折扣申请表,将N写成主要申请人。外甥和N的丈夫为其他业主。当时外甥也没有签署任何委托书,将自己在新屋税务折扣中可能得到的利益,转让给N。
2012年12月上旬,外甥入住单位,但他很快发现自己不喜欢这地方,於是打算将单位放租,但不成功,到了2013年1月,他索性将房屋卖了。
到了2014年3月,税务局在评估N的报税时,否决了她的有关新屋折扣的申请。2014年,N和外甥签订了一份协议,外甥将他在该物业上的权利,信托给N夫妇。
N到税务法庭告状。税务局法官经过审理後认为,N和她的丈夫是作为外甥的经纪行事,他们受外甥的信托,也拥有该物业的利益。因此,N满足了新屋折扣中有关居住的要求。
为此,税局法官接受了N的上诉,将该个案转回税局,重新考虑N应可获得新屋税务折扣的立场。
税局将税务法庭的决定上诉到联邦上诉法庭。上诉法庭的法官经过审理,认为关键问题在於,在相关法规的定义下,N对於这个柏文单位是否一个「特别人士」,也就是N是否外甥的关系人。
法官发现,根据这方面的相关规定,外甥不是阿姨或者叔叔的关系人。法官认定,N没有打算也未实际入住上述单位。就新屋折扣的相关规定下,她并非一个「特别人士」。她无权申请新屋折扣。为此,法官接受了税务局的上诉;同时也驳回了N向税务法庭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