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级生活网 sUperLIFE.ca专讯】
对居留期争拗 仅批领取九成
坚信应可领全额老人金 长者两度上诉终获重审
只要合乎申请条件,长者都可以申领老人金。
在加拿大居住久了,到了认可的65岁法定年龄,都可以申请老人金,若申请人未获得发放全额老人金,却认为自己居住时间确实符合领取全额老人金,可以考虑上诉,给自己一个说明道理机会。
联邦就业和社会发展部在批准一位长者的老人金申请时,认为对方在加拿大居住的时间不足,不能领取全额老人金,只能领取九成。长者不服提出上诉,而接受上诉的社会保障裁判委员会没听老人的辩解就维持原判,老人锲而不舍再上诉,终於得到发回重审的机会。
一位长者在2013年6月申请老人金(OAS),并在2014年5月得到了联邦就业和社会发展部的批准,可以领取全额老人金的90%(36/40),即申请人居住了36年,住满40年才可以取全额)。
但这名长者要求联邦政府对他在2003年9月之後的居住时间问题重新考虑,以便他能领取全额老人金,但政府方面予以拒绝,维持原有的决定,申请人於是提出上诉,要求获得全额的老人金。
该长者的依据是,他认为在2007年1月至2013年9月期间,他是居住在加拿大,而且自那时起,他一直是加拿大居民。
而受理第一轮上诉的社会保障裁判委员会(Social Security Tribunal)认为,这名长者在2003年之後并未居住在加拿大。2007年至2013年期间也不能被视为加拿大居民,他在加拿大的居留权是直到2013年10月後才得以恢复。因此,他没有资格获得全额的OAS老人金。
长者向社会保障裁判委员的上诉部门提出上诉,他指出委员会在没有传召他作供的情况下就仓促决定了他的领取金额。上诉部门也认可长者的理由,认为根据既定的判例法,承认居住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检查个人的整个情况。裁判委员会应该至少通过电话会议听取上诉人的意见。
如果不是这样做的话,委员会就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Principle of Natural Justice),上诉人就失去机会解释他的居住情况。
但对於上诉人要求更换另一个委员会成员来听取他的上诉,却又没有说明原因,上诉部门认为没有必要,还是由原来的委员会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