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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陆女士获得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之后,却长期在香港居住和工作。如今她父母年老体衰,她希望能回到父母身边给予照顾时,却因违反《移民法》规定,未有尽足义务住够时间,被移民部拒绝再以永久居民身分返加,当事人上诉仍被驳回。 陆女士于1993年3月19日,跟随父母登陆加拿大并获得永久居民身分。在5年的期限内,她回加拿大4次,前後居住的时间只有115天,严重违反了5年期内必须住满730天的最低要求,违规的程度很严重。2017年陆女士申请旅游文件(travel document),但被移民部发现并未有乎合永久居民的居住条件 。
移民和难民局上诉部门都认为,陆女士虽然经常到加拿大看望她的父母和妹妹,但从未努力在这里定居,没有在这里扎根的意愿,她的根仍然是在香港。即便到了现在,她的愿望仍然只是能够在加拿大度过更多时间,帮助照顾年迈的父母,但她最终还是要继续与丈夫和儿子一起居住在香港。 既然陆女士都无心在加拿大长期居留,就算她被剥夺了永久居民身分,她也不会面临什么困难。有鉴于此,移民和难民局上诉部门官员认同移民部的决定,驳回陆女士的上诉。 日前,作为投资移民的孟先生(化名),就已经被加拿大移民部递解出境了,并且也上诉失败了。 赞一下 收藏 热点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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