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于2009年5月23日。当时陈旺和两名员工在小偷得手后折返准备再次偷窃时将其扣留以待警方处理。此事反而导致陈旺等三人被警方拘捕且以绑架、非法禁锢等罪名予以刑事指控。
这是因为按照当时加拿大刑法第494条款对“公民逮捕权”的规定,受害人只能在小偷正在行窃时才可自行拘捕。陈旺等人则恰恰是在小偷偷窃行为完成1小时后重返商店之时才将其抓获,尽管该小偷事后在法庭陈词表示自己重返超市是为了再次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