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同意将失业救济立法权交给联邦,但是不愿失去财源。1941年,联邦与各省达成协议,以支付租金的形式,“租借”以上四种征税权五年。此后,这种形式延续了下来。每隔五年,联邦就与各省进行谈判,签订关于四种征税权的租借协议。一种全国性的失业救济体系,由此逐步形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加拿大损失了不少年轻人,但又不再像以前那样,有充足的新鲜血液输入,人口渐趋老化。如何让经历过战争创伤的人们,安享晚年生活,再度成为联邦政府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
1951年,加拿大联邦与各省政府经过谈判,在宪法中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即各省将养老保障立法权转让给联邦,由联邦负责解决老年生活问题。取得这项立法权后,联邦国会遂即通过《老年人补助法》和《老年人保障法》,即今天所谓的“老年保障计划”(O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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