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珠海警方拘捕了这两名前雇员,不过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两人。
检察院给郭红的答复函称:经本院有关部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李子昕、潘倩涉嫌犯罪的犯罪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在加拿大。由于案中的银行凭证复印件是由被害人郭红提供,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李子昕、潘倩是否伪造郭红的签名骗取银行的款项;案中的证据也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李子昕、潘倩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本院认为,该案现有证据认定犯罪嫌疑人李子昕、潘倩涉嫌诈骗或其他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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