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央行要求现金交易超过5万人民币要报告
2017-01-01 15: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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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生活网 sUperLIFE.ca专讯】

(超级生活编辑部)2016年12月30日,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签发《央行修订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将每日现金支取、兑换或者汇款人民币5万元以上即属于大额交易,需要报告,新规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到加拿大留学或置业人士或有较大影响。

管理办法第五条指出,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此《管理办法》是央行对10年之前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涉及的改动对于一般公民(自然人)主要有两项修改。

第一项是上面第一条,2006年版第一条对大额交易的定义是:“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而修改后将于明年7月1日实施的新例,该条例改为“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

第二项是上面第四条,旧例定义自然人跨境交易是:“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里面只有美元内容定义,并没有人民币的定义标准,而新规新增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内容:超过20万元人民币跨境款项划转。

新规第八条指出,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新规第十条列明,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新规除了对大额交易的部分修改外,还对可疑交易进行修改,目的是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

新规最后表示,新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旧规将同时废止。

人民银行于12月30日就《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与现行规章相比,《管理办法》的主要要以下四大变化
《管理办法》的变化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可疑交易报告要求,新增建立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交易分析与识别、涉恐名单监测、监测系统建立和记录保存等要求,同时删除原规章中已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二是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调整了金融机构大额转账交易统计方式和可疑交易报告时限。

三是新增规章适用范围、大额跨境交易人民币报告标准等内容。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额跨境交易报告标准为“人民币20万元”。

四是对交易报告要素内容进行调整,增加“收付款方匹配号”、“非柜台交易方式的设备代码”等要素,删除“报告日期”、“填报人”和“金融机构名称”等要素,设计了要素更加精简的《通用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负责人还指出,《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从现行的人民币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主要考虑是:

首先,加强现金管理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国际上现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标准大都比较严格。比如,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

其次,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普及、发展和创新便利了非现金交易,居民的现金使用偏好正逐步发生转变,正常的支付需求通过非现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满足,这为强化现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最后,我国反腐败、税收、国际收支等领域的形势发展也要求加强现金管理,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新华社31日报道,新规公布后,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对新管理办法的不准确解读,有观点认为这变相修改了“每人每年可购汇5万美元”的规定,是新的资本管制。

为此,新华社记者特别邀请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对新规进行解读。

马骏强调,其中对大额交易报告的规定,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正常外汇业务办理,不改变境内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不涉及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调整。

企业和个人无需额外履行报告手续。

问:新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和个人的外汇业务,是否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答:所谓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及程序,将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信息,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反洗钱主管部门。反洗钱主管部门接收大额交易报告的主要目的是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不是“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因此也就谈不上所谓的“管制”。

企业和个人开展相应的资金收付、转账等业务,大额交易的报告义务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来执行的。企业和个人无需额外履行报告手续,实际办理业务过程中几乎感受不到新的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要求。

新管理办法中对大额交易报告的规定,不影响企业和个人正常外汇业务办理,不改变境内个人年度购汇便利化额度,不涉及个人外汇业务政策调整。也就是说,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不会对企业开展经营、投资活动和个人留学、海外购物、旅游等活动产生影响。

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从20万元调整为5万元

问:新管理办法对大额交易报告的标准,与过去的规定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义务已在2006年通过的反洗钱法中明确,具体报告标准在2006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已有规定。仔细对照管理办法的新旧版本,可发现新版本与旧版本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在维持外币报告标准“等值1万美元”不变的基础上,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从现行的“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二是在维持外币报告标准“等值1万美元”不变的基础上,新增自然人大额跨境转账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20万元”。

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与国际反洗钱趋势一致

问: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测,是否也有相关的国际合作背景?

答:加强对大额现金交易的监测,是与国际反洗钱工作的趋势相一致的,也与2016年G20领导人杭州峰会关于加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原则要求一致。

新管理办法将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从现行的20万元调整为5万元,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防范利用大额现金交易从事腐败、偷逃税、逃避外汇管理等违法活动的风险。

据了解,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主要国家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起点均为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而且这些国家的监管部门为打击特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法律授权还可以进一步下调现金交易报告标准。比如,美国监管部门发布过“特定地区报告指令”,要求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地区的特定报告机构,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单笔或累计金额在3000美元以上、含现金在内的指定交易。又如,法国为加强对恐怖分子的金融打击,禁止1000欧元以上的现金交易,对1万欧元以上现金存取款进行追踪,强化1000欧元以上外币兑换的证件审查。

2016年G20领导人杭州峰会通过的公报,要求各国采取切实措施预防和打击腐败、恐怖主义活动、税务犯罪以及非法资金活动。新的大额现金交易报告标准,有利于增强金融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对各类非法资金活动的监测和防范。

本文参考:
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223887/index.html

http://www.chinanews.com/cj/2016/12-30/8109708.shtml

http://www.pbc.gov.cn/fanxiqianju/135153/135173/283462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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