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改革十年录
2016-12-20 07:21:43
来源:财新网作者:记者 单玉晓 见习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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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生活网 sUperLIFE.ca专讯】被执行死刑21年后,历经11年家属的申诉和媒体界、法律界的接力报道呼吁,聂树斌案终获平反。2016年12月2日,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宣判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宣布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86岁的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对财新记者表示:“聂树斌案应当载入史册。”

聂树斌案确实引发了对司法体制的颇多反思。比如,这起案件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严打”背景下,当年死刑案件尚归各省份高级法院复核。如果死刑复核权由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如果当时的裁判者坚持少杀慎杀,坚持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原则,聂树斌也可有一线生机。

人死不能复生,死刑案件一旦错杀便无可挽救。从更宏大的角度看,人们也从单个案件的悲剧中开始思考死刑的意义。实际上,早两个多世纪前,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就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道:历史上任何最新的酷刑都从未使决心侵犯社会的人们回心转意;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此后,虽然伴随死刑存废的论战,但世界范围内死刑改革之路相对顺畅。有数据统计,截至目前至少有140个国家实质上废除了死刑。

中国是世界上几十个保留了死刑的国家之一,现阶段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自1998年10月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中国朝着“尊重与保护人权”的方向迈步,动作之一就是推进死刑改革。具体表现为:立法上,先后制定《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22个非暴力或含有暴力因素的犯罪的死刑;司法上,为严把程序关,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同时细化死刑复核程序,保障被告人辩护权。

2016年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第十个年头。中国官方从未公布过每年执行死刑的确切数字,财新记者多方采访得知,十年来,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罪犯人数从“万字号减为千字号”,有实务部门的领导甚至担忧公众无法接受死刑数量锐减的事实。

观察人士评价,死刑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是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不过民众的死刑观常与个体案件紧密相连。十年间,药家鑫案、李昌奎案、林森浩案、贾敬龙案等屡次引爆舆论场,公众开始反思死刑的威慑力。“杀人偿命”的传统认知依然大行其道,但“枪下留人”的呼喊也日渐强烈。

在更专业的法律共同体里,相当多的法律界人士支持逐步废除死刑,只是对废除死刑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各有不同意见;主张保留死刑者中,也基本认可逐步取消经济犯罪死刑,只保留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死刑。目前的主流思维是先严格适用死刑,是否废除将来再议。这是符合国际经验的稳重之举,不少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也都是首先在司法上严格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的适用,降低公众对死刑的期待,条件成熟之后才最终从法律上废除死刑。

在中国,死刑判决数字下降后,改革将如何继续?

“从万字号到千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是一座褐色大楼,不挂牌,有卫兵站岗,门口就是马路,低调而神秘。

这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执掌生杀大权的数百名刑事法官在此办公。

最高法院原先有两个刑事审判庭(下称刑庭)。酝酿收回死刑复核权之时,由于工作量将激增,最高法院曾提出设立分院、设立巡回法庭和直接增加刑事法官三种方案,最终第三种方案因成本低、容易实施而被采纳。

经中央编办批准,最高法院的两个刑庭扩充为五个,刑事法官编制从几十个增加到数百个,新增的法官有的从各地方法院抽调,有的来自学者和资深律师。有消息人士告诉财新记者,中央编办当时的态度是:“死刑复核这事,要多少人就给多少。”

人员到位后,复核死刑案件成了最高法院刑庭第一要务,此前,刑庭的主要工作是调研及审判指导等。

公开资料显示,刑一、三、四、五庭按地域管辖,分别负责复核若干省份的死刑案件并定期轮换,同时还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涉黑犯罪、毒品犯罪等专项进行审判指导;刑二庭主要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职务犯罪、涉外和涉港澳台犯罪等案件的死刑复核。

目前,最高法院刑一庭至刑五庭庭长分别是沈亮、裴显鼎、戴长林、周峰、叶晓颖,分管副院长是李少平、南英和张述元。公开资料显示,南英现年62岁,担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已有七年,李少平、张述元则在近三年内先后由天津市和黑龙江省高级法院调入最高法院。

财新记者了解到,为保证办案质量,最高法院办理每起死刑复核案件,都由合议庭、审判长、副庭长、庭长直至分管副院长把关。通常,由包括一名审判长在内的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其中一人担任承办人。合议庭在阅卷、写出书面审查报告和阅卷报告基础上,对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和审判程序等经过讨论,得出多数或一致意见,报主管庭长或副庭长把关,再报分管副院长审核。拟核准死刑的案件要提讯被告人,后来逐步采用了远程视频提讯。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在上报分管副院长审核后,还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决定核准死刑后,最高法院院长统一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接到执行死刑命令之日起七天内,原审法院将罪犯验明正身、核对犯罪事实无误后,交付执行死刑。

种种迹象表明,改革十年来,中国死刑立即执行人数大幅度减少,“少杀了一大批人”。学者们普遍认为,改革大体上实现了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初衷,最高法院“功不可没”。

例如,《人民日报》曾披露,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后,第一年就有15%的死刑案件未予核准,全国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数首次超过了死刑立即执行。

2016年9月,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援助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学术研讨会上,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后,“死刑立即执行从万字号变成了千字号,大幅度下降。总体来说,死刑得到了严格控制”。

“千字号并非一般的千字号。”多位学者在不同场合进一步透露:“死刑立即执行数量十年间下降了至少一半以上,有的地方甚至下降到原先的三分之一。”

吉林大学一位学者特别提出,不核准的案件中绝大多数是由于某个关键性证据出问题,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最高法院严把证据关也影响着地方法院。西部一家中级法院院长曾表示:“我们现在基本不判死刑。最高法院搞得太严了,报上去经常不核准,那我们何苦呢。”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透露,如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较多的犯罪类型依次是故意杀人、严重毒品犯罪、抢劫(致人死亡),外加故意伤害采用残忍手段致人死亡,“这几类犯罪大体上占全部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95%以上,其中故意杀人最多”。

最高法院研究室公布的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故意杀人罪案件10187件,2014年是1.1万件。“如果知道故意杀人案件中判处死刑的比例,则根据死刑适用数字下降一半以上甚至降到原来三分之一的说法,不难估算数量。”赵秉志说。

赵秉志提到,中国过去一直强调人口基数大,因而死刑数字高。但从国际比较来看,中国的死刑立即执行数量还有压缩空间。例如,在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印度有12.6亿人,每年执行死刑大约十几人;作为发达国家代表的美国有3.1亿人,晚近40年间平均每年执行死刑约30人。

死刑复核权收回往事

死刑复核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已设立。60多年间,这项制度几经反复。

1954年颁布的《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复核权由省级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行使。1957年7月,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然而“公检法”被砸烂期间,死刑复核名存实亡。

“文革”结束后,社会秩序逐步恢复。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新中国首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修改后的《法院组织法》。这三部法律都载明:死刑案件由最高法院判决或核准。

不过,1979年下半年以来连续发生了上海控江路事件等多起恶性刑事案件。治安形势的恶化又助推了死刑复核权下放,改革开放后的死刑二元复核体制由此开启。

1980年2月12日,前述三部法律施行仅43天,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便作出决定: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权高级法院核准。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决定,1981年至1983年内,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

1983年9月,在“严打”的背景下,立法机关干脆修改了《法院组织法》,直接规定最高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

财新记者统计,从1980年2月到1997年9月,最高法院先后八次授权高级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涵盖杀人、强奸、抢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毒品犯罪。

最高法院原院长肖扬曾论及这段历史。他说:“死刑核准制度的坎坷经历,总体上是与我们国家走过的不平坦历程相联系,由特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客观条件决定。”

肖扬认为,下放死刑复核权,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种做法本身也确实存在着体制、机制等难以克服的矛盾和问题”。

学界和实务界已有公论,下放死刑复核权至少带来了三方面问题。首先,影响死刑复核功能的发挥。死刑案件一般由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二审。死刑复核权下放,意味着高级法院既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同时也是复核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李洪江曾撰文称,死刑复核程序和二审程序合二为一,使得“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特别救济程序的立法目的实际上失去了意义,难以发挥死刑复核程序应有的监督和救济功能”。

其次,各地死刑判决的标准不一。全国31个高级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都可以核准部分死刑案件,同案不同判大量存在,造成了司法不公正甚至混乱,容易酿成冤假错案。值得关注的是,佘祥林案、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冤错案件和刚刚平反的聂树斌案,都发生在死刑复核权下放期间。

再次,破坏法律统一。中国政法大学一位学者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下放死刑复核权都坚持不动,即便“严打”期间也没做出让步。“但是《法院组织法》改了,这本身就不统一,架空了另外两部法律。今后要尽量的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不能允许在同一个法治体系里面不统一。”

死刑复核权长期下放的弊端逐渐显现,社会各界要求收回的呼声日益高涨。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成为改革的契机。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并将其纳入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

2003年5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全面领导司法体制改革。2004年12月,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提出了10个方面35项改革任务,其中之一就是改革授权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做法,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

外界普遍认为,2005年冬天在湖北武汉举行的“东湖会议”,坚定了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决心。

2005年11月18日至19日,这场不公开的座谈会在湖北武汉东湖宾馆连开两天,主题只有一个:收回死刑复核权。会议的开法颇为特别: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杨主持、提问,与会的刑法学者马克昌、王作富、赵秉志、陈兴良和刑事诉讼法学者陈光中、樊崇义、陈卫东、龙宗智一一发言、作答,一致支持收回死刑复核权。

当时在场的还有最高法院所有副院长、各刑庭庭长、研究室主任和时任湖北省委政法委书记、省高级法院院长,他们全程没有发言。

“肖扬在会上传达了中央政治局九位常委对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回的支持。肖杨提出要经过三年努力,把死刑数字控制到可以公布的程度,令人印象深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向财新记者回忆说。

多年以后,八位学者中不少人依然对“东湖会议”记忆犹新。他们是死刑改革的参与者、见证者,当中最年长的刑法学泰斗马克昌已于2011年6月辞世,享年85岁。

赵秉志告诉财新记者,彼时,决策层和学界对收回死刑复核权态度一致,没有分歧,阻力主要来自地方。

“死刑复核毕竟是一项重大司法权力,当时有意见认为,死刑复核权收回以后,如果死刑数字下降太快,会导致社会治安恶化。也有人担心,最高法院承担不了这么大的工作量,试试不行就算了。另外还有人建议先搞试点,不要一次性收回。”他说。

这些声音并未影响改革进程。200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通知,明确了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目标、原则、要求及时间安排。当年10月《法院组织法》完成修改,新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意味着最高法院一次性收回死刑复核权,不留任何“尾巴”。12月,肖扬在最高法院刑事法官大会上宣布,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复核权“已经基本就绪”。

“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之前,中央曾经内部征求30多个省委书记的意见,意见反馈回来,绝大多数地方大员说NO,不愿意权力被中央收走。中央最后还是坚决收回来了。”刑法学者卢建平曾挂职担任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他公开撰文表示,最高领导层对死刑的态度比司法机关超前。

个案背后的死刑尺度

死刑复核权收回以后,最高法院致力于统一死刑适用条件和裁判标准,改变过去各行其是的局面,采取的办法包括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还公布了若干不核准死刑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2007年8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提出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2011年12月,最高法院宣布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首批发布四个指导性案例,不核准死刑的王志才案位列其中。

因求婚不成,2008年10月王志才在被害人赵某某宿舍内将其杀害。此案经一审、二审,王志才均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复核认为,王志才案属于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定不核准死刑。2011年5月,王志才终审改判死缓。最高法院特别强调,地方法院应参照指导性案例审理类似案件。

此外,目前挂职担任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林维向财新记者介绍,最高法院还采取各刑庭管辖地域三年轮换制度,这样有助于发现裁判标准的差异,实现动态平衡;同时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设有刑事专业委员会,该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讨论死刑核准的标准,促使几个刑庭之间标准的统一。财新记者了解,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目前主管该刑事专业委员会。

接受采访的多位学者表示,最高法院的这些举措“不可谓不努力”,也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在统一死刑适用条件和裁判标准方面,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财新记者梳理发现,几乎每一起陷入舆论漩涡的死刑案件,裁判尺度都会成为争议焦点,贾敬龙案是其中最新的一例。

贾敬龙,1986年生,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与父母共同居住于该村南华路6号。2009年11月,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北高营村开始拆迁改造。一年后,贾敬龙的父亲贾同庆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协议,并按协议取得平价房一套、置换房一套,后搬离旧房。

但是贾敬龙打算在旧房结婚,执意不肯搬迁。2013年5月,北高营村村委会对贾家旧房实施拆除,与贾敬龙发生冲突。此后,未婚妻提出分手,贾敬龙未能完婚。他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产生怨恨,预谋报复。

2015年2月19日,农历羊年大年初一,在北高营新村春节团拜会现场,贾敬龙持射钉枪当众朝何建华后脑部射击,致何建华颅脑损伤死亡。作案后,贾敬龙驾车逃离现场,随后汽车被村民撞停,贾敬龙本人被制伏。作案前贾敬龙曾编好表明想要自首的短信,并且定好群发名单,不过这一短信并未发出。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贾敬龙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6年10月,最高法院核准了这一判决,引发轩然大波。

社交媒体上,部分民众对贾敬龙表示同情;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认为被害人有强拆过错,贾敬龙构成自首,不符合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也有刑法学者分析,贾敬龙不构成自首,判死并无不当。

2016年11月15日上午,众声喧哗中,贾敬龙被石家庄中级法院执行死刑。行刑前,法院安排贾敬龙与亲属会见。“我们并不知道当天会执行死刑。孩子就是说对不起我们。”贾敬龙的父亲贾同庆告诉财新记者。

贾敬龙执行死刑之际,最高法院公开释疑,称不认定贾敬龙有自首情节,村委会不构成强拆,拆除贾家旧房方法虽有不当,但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多位研究过该案死刑复核裁定书的人士向财新记者表示,贾敬龙并非典型的死刑争议案件,最高法院核准死刑从法律上可以接受,但死刑复核未认定贾敬龙存在坦白情节,是复核法官的疏漏。“虽然不一定影响最终量刑,但坦白是《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的法定从宽情节,有的话就应当认定。”

同为拆迁引发的悲剧,十年前,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杨学林代理的吴广德案却有不同的结局。

2006年,浙江义乌农民吴广德试图阻止城建部门破坏家门口路面未果,驾驶翻斗车当场撞死三名拆迁人员,并导致16人受伤。案发后,地方法院认定吴广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2008年最高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理由是“负责拆迁的单位在具体工作中处理欠妥,吴广德在情绪失控下犯罪,并考虑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原判对吴广德处死刑不当”。

杨学林介绍,彼时恰逢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不久,面对三死16伤的结果,最高法院仍认定拆迁单位存在过错,对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把握比较严格。

程序控制需加强

就死刑的程序控制而言,不少学者、律师提出,应当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加强对死刑的控制。

死刑复核事关被追诉人的生死。但是,十年来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不开庭,法官不能当庭听取被追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裁定书说理不够充分。如此一来,死刑复核相当于法院内部的行政报批程序而非诉讼程序,有违司法规律,不断受到批评。

鉴于此,刑诉法学者普遍呼吁死刑复核程序应坚持诉讼化改革方向,扩大律师参与和检察院监督,但在具体设计上观点不一。

中国人民大学一位学者提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应探索把死刑复核程序往三审终审的方向去考虑,或直接在现有《刑事诉讼法》框架内把死刑复核规定为特别程序。

但也有学者表示,试图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像一审开庭这样的程序“是不可能的,也不应该”,他们设想,能不能像美国、加拿大那样,至少规定一定范围的死刑复核案件,用听证的方式,在阳光下、在专业人士面前审理,这样一切误解、谣言都可以不攻自破。

在律师参与方面,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意见的办法》,并对外公布了五个刑庭的通信地址和办公电话,拓展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的空间。

财新记者看到,该《办法》共10条,依次规定了最高法院在办理死刑复核案件时就辩护律师提出查询立案信息、查阅案卷材料、当面反映意见、提交书面意见、送达裁判文书等事项的内部操作流程和处理办法。

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吴宏耀通过实证调研发现,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绝大多数还是缺少辩护律师参与。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青松感叹,十年来,律师们参与死刑复核案件感受到了一些变化,但并不是太大。“关系到人命的问题,必须得有律师的辩护而且必须是有效的辩护。”他说,“死刑复核归位十年了,我们还没有达到这个程度。”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研究生张鹏以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为时间段,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检索到320份死刑复核裁定书,共有351名犯罪人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他发现,这320份裁定书中提到有辩护律师参与的只有28份,占比仅为8.75%。“最高法院只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作交代,裁定书既没有体现辩护律师的姓名与单位,也没有交代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与辩护内容,更没有对辩护律师的意见作出任何的回应。”张鹏称。

一方面,死刑复核缺少律师参与;但另一方面,一些参与办案的律师所做的辩护质量并不高,这是当前面临的两难局面。

“有时死刑复核法官还要承担律师的职责,提出对被告人有利而被律师忽略的因素。还有的律师提出的死刑辩护意见,连一张A4纸的一半都不到。”在最高法院刑庭挂职一年半,林维发现,死刑案件的被告人大部分都请不起律师,指定辩护质量也比较低。他认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引入法律援助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死刑辩护的整体质量。

201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参与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但目前具体措施尚未出台。

为提高律师辩护质量,樊崇义建议制定全国性的死刑辩护指导意见,并建立死刑辩护律师的资格准入制度。他还表示,应同时建立死刑案件的专家法律援助制度,参与的专家包括刑侦专家、医学专家、心理专家、社会工作者等。

除此之外,死刑案件缺少外部监督亦饱受诟病。按照1979年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属法院内部程序,既不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开,也不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检察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随后,最高检察院发布《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上述规定,称最高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最高检察院对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监督较少,反倒是重点监督不核准的案件,这种理念似乎有违立法初衷,今后应当加强对核准案件监督才是。”一位不愿具名的学者向财新记者表示。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时,肖扬曾提出“三年以内公布死刑数字”的目标,至今未能实现。学者们呼吁,最高法院应公开每年核准及不核准死刑的数字,把死刑改革的成果告诉公众。“在中国逐步减少死刑的背景下,公开才能倒逼各地减少死刑判决,而不是把矛盾都推给最高法院。”

“杀人”标准待统一

死刑复核是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最后一道权利救济屏障。在它之前的一个问题是,我国死刑案件裁判标准不够统一,学者们认为,这与现行立法缺陷不无关系。

关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中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是“罪大恶极”,1997年《刑法》修改为“罪行极其严重”,第48条第1款明确: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缓期二年执行。

但对何为罪行极其严重、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如何区分等问题,《刑法》并没有给出明确回答,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空间。

赵秉志介绍,2012年,他带领的研究团队在最高法院、河南省高级法院的支持下申请了“中国死刑适用的司法限制”课题项目。学者们调研后起草了《关于在死刑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见》,试图细化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裁量标准。

例如,对同时存在法定从重情节与法定从轻情节的,《意见》提出一般不适用死刑,对同时存在法定从重情节与酌定从轻情节的,主要考虑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有必要的,才可以考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真诚悔罪,但因能力有限未赔偿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并且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未取得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谅解的,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死刑只适用于主犯。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劳东燕研究了王志才案等60多个死刑案例后提出,死刑适用标准应该进行体系化改造。

“我研究发现,死刑适用的标准比较含糊,另外我也发现实务中往往一遇到罪行极其严重,原则上就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存在例外的情况才适用死缓。我认为这种价值判断和死刑改革追求的目标脱节了。”她对财新记者说。

2013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了部署。在司法改革方面,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劳东燕认为,要实现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目标,就必须重新考虑死刑适用标准,“尤其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死缓犯限制减刑后,有必要明确以适用死缓为通例、死刑立即执行为例外”。

在赵秉志看来,中国晚近十年来的死刑改革,采取了司法层面和立法层面配合并进的模式。未来的改革应继续齐头并进,但要更加重视发挥立法的作用。

赵秉志透露,《刑法修正案(九)》起草过程中,曾有方案提出要进一步明确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立法精神,主张吸纳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将《刑法》48条修改为:“死刑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中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这等于是把国际人权公约的标准引进来了,在努力与国际接轨。

“在立法机关主持的一次讨论中,与会者分歧较大,有人认为此举有叠床架屋之嫌;也有人认为不必直接采纳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我主张采纳国际公约的规定模式。有的学者没有认识到重要性,这个问题未能展开讨论,最终该方案未被修法所采纳,令人遗憾。”赵秉志说。

终身监禁争议

通过立法大幅度减少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同时,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在贪污受贿犯罪中增加规定了死缓的执行方式——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法学界对非暴力的经济犯罪不判处死刑逐渐达成共识的背景下,死缓终身监禁被认为是贪污罪、受贿罪等经济犯罪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但由于涉及贪污受贿犯罪的多为权力阶层,变相的“免死”无疑触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

2016年“十一”长假后第二天,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因受贿2.4亿余元、另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罪并罚后被判死缓终身监禁,成为十八大后落马高官判处死缓第一人,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近一年后,首个适用终身监禁的正部级高官。

财新记者梳理发现,中共十八大后的反腐风暴中,已至少有45名副省部级以上高官获刑,其中白恩培、周永康等人受贿金额过亿。但自2012年以来,中国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极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绝大多数达到死刑适用标准的严重腐败罪犯均被判处死缓。因以往有高官在死缓和无期徒刑执行过程中通过保外就医方式变相“越狱”,坊间总结为“贪官死缓+保外就医=没反腐败的结果”。

巨贪该不该杀?刑罚如何执行到位?

对此,有学者认为,虽然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早期相对较多,但贪污受贿犯罪属于非暴力犯罪,与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不具有对等性,应取消死刑。但也有学者反对称,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腐败犯罪多发,马上废止贪贿犯罪的死刑,既不适时也违民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宝成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贪贿犯罪不仅造成财产性或政治性损害,而且事实上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造成巨大生命损害,恶害有时候超过普通财产犯罪和普通暴力犯罪。

“几乎在每一起重特大责任事故背后,都看得到贪贿犯罪的影子。”他说。

赵秉志也表示,目前国家不会立即取消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而是要减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不排除今后还会有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财新记者了解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二审期间均没有针对贪污受贿犯罪增设终身监禁制度。2015年7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的修改稿,重点研究了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等问题。2015年8月公布的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了终身监禁,最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基于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和严厉惩治腐败犯罪的综合考量,确立该制度。

在立法讨论过程中,一些学者曾对终身监禁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出不同的看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高铭暄、赵秉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泽宪、刘仁文等认为,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终身监禁过于严厉,规范刑罚执行环节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对此,立法机关态度是,对于本应判处死刑的贪污受贿罪犯,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致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向财新记者表示,在减少死刑的大背景下,终身监禁作为死刑的替代措施将来有扩大到其他犯罪的可能,现在只是开端,从适用于非暴力犯罪逐步再到暴力犯罪,将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死刑政策如何调整

死刑是受政策因素影响较大的刑罚,有什么样的死刑政策就有什么样的死刑立法,从而产生为其所用的死刑司法。

一般认为,中国长期的死刑政策应概括为: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对少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适用死刑。其中,“少杀、慎杀”尤为重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2013年撰文解读中国死刑政策时表示,坚持少杀是要求在适用死刑的时候,严格把握死刑的适用标准,对于那些可杀可不杀的犯罪人,一定坚持不杀,从而控制死刑数量。他认为,坚持少杀是极为现实可行的死刑政策,也是限制死刑的应有之义。

赵秉志对财新记者表示,中国在上世纪50至80年代的死刑政策都是保留死刑,少杀慎杀。后来在20世纪80年代,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受到“严打”冲击而被束之高阁。前几年又悄然改了这个政策,不再提“少杀”,而是改为“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即只提“慎杀”。

财新记者注意到,最高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称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该文件适用至今,全文没有“少杀”的表述。

知情人士透露,周永康在位时,曾对最高法院领导说:“少杀不是我们所能决定的,严重犯罪多了就应该多杀,你们事先提出少杀,是唯心的。”

在赵秉志看来,上述说法乍一听似乎有道理,但经不起推敲。

“少杀与慎杀不能划等号。”赵秉志认为,少杀是减少死刑适用的导向,而慎杀是指法官只要认真核实了,认为慎重了,该多杀还是可以多杀。

政策的悄然变化在实践中显现。有接近最高法院人士告诉财新记者,近几年,死刑立即执行数量走势趋平,没有继续下降。

“给我的感觉是,实践中只要不错就可以杀。”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贵方在一次论坛上举例说:“我办过一个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罪犯检举揭发一个从犯,从犯被判15年有期徒刑,这种情况下主犯完全可以不杀,但最高法院说立功不够大,杀。”

一位接近最高法院的学者反驳:“我的体会,原则上可杀可不杀的不杀,最高法院的法官基本能够把握这点。但死刑裁量是特别复杂的问题,不否认法官对个别案件的把握受舆论及被害人一方上访的影响。”

劳东燕也发现,对一些可杀可不杀的案件,若被害人和家属“闹得凶、总上访”,实务部门往往受不住压力而判被告人死刑。

“学理上可能讲,被害人对恶性案件的谅解暗示着被告人悔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下降了。但死刑标准上来讲,可杀可不杀的说法本身就是矛盾的,如果认为被告人可杀可不杀,等于说没有满足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被害人的情绪表达不能构成从重处罚的理由。法官判决中应该避免类似问题。”劳东燕说。

但死刑案件从来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经济、政治、伦理、受害方的诉求、民众的死刑观等因素都会发挥作用。2007年,德国马普研究所曾委托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在北京、湖北、广东三地进行过中国死刑民意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公众支持死刑的比率为57.8%,反对的只有14%,表示不清楚的是28.2%;对“杀人偿命”持赞同态度的是78%,认为死刑能够恢复社会是非观念给被害人及亲友提供心理安慰的分别占48.4%和66.5%;认为死刑最能恐吓犯罪的占比58.6%,认为只有死刑才能保证罪犯不再犯罪的比例则为46.5%。

任教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法学博士张伟珂专门研究过中国死刑改革过程中的民意问题。他对比多项调查后发现,死刑支持者大多肯定死刑所具有的报应价值。在社会公众看来,死刑存在的首要价值应当是较强的威慑性,其次应当是满足正义的需求,即报应心理,从而达到死刑乃至整个刑罚所承载的对受害方的抚慰功能。

“与其说民意不赞成死刑改革,不如说公众反对贸然全部废止死刑的改革,尤其是现阶段国家在某些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和社会治安环境尚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张伟珂分析。

数据显示,死刑改革十年来,与部分人士最初的担忧相反,伴随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死刑数量的减少,社会治安整体上并未恶化。据公安部统计,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当年即2007年,爆炸、放火、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同比分别下降25.2%、11.3%、10.3%、1.9%和1.5%。此后,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持续保持下降趋势。

2015年9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透露,2014年中国每10万人杀人案件数为0.7起,与世界上最安全国家之一的瑞士相当,比美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要好。

“死刑到底有没有威慑力?收回死刑复核权第一个十年,对我们重新认识死刑的威慑力是非常宝贵的财富。”中国政法大学一位学者表示。

回溯历史,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曾两次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一次是1922年,《中共中央第一次关于时局的主张》提出中国共产党奋斗目标之一是“改良司法制度,废止死刑”。另一次是1956年,刘少奇在中共八大的政治报告中明确提出“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距今已过去60年。

赵秉志坚持认为,中国死刑政策完整的表述应该是:现阶段暂时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并逐步减少死刑和最终废止死刑。

“除了明确暂时保留,还应当提出最终废止。在这个政策指引下,通过改革,可以继续削减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然后削减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最后废止死刑。”他说。■

生死大案

● 郑筱萸案

2007年5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因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两罪并罚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处死刑。法院认定,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家制药企业给予的款物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

经最高法院核准,郑筱萸于2007年7月10日被执行死刑。他是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首个核准死刑的副部级高官。

● 孙伟铭案

2008年12月14日,成都市民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酿成四死一伤的惨剧。2009年7月22日,成都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孙伟铭不服提出上诉。9月8日,四川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

孙伟铭案改判当日,最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发布以统一裁判标准。最高法院认为,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罚。

●王志才案

2008年10月,因求婚不成,王志才在被害人赵某某宿舍内将其杀害。此案经一审、二审,王志才均被判死刑。最高法院复核认为,王志才案属于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决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2011年5月,王志才终审改判死缓。

●李昌奎案

2009年5月,云南巧家县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后将该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李昌奎一审被判死刑,二审则判处死缓,理由是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二审宣判后,受害人家属不断申诉。

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公开开庭再审李昌奎案,并当庭宣布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9月29日,经最高法院核准,李昌奎被执行死刑。

●药家鑫案

2010年10月20日深夜,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死,此后又驾车逃逸,再次撞伤行人。此案一审中,辩护律师称药家鑫属于“激情杀人”,引发舆论沸腾。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5月20日,陕西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6月7日上午,经最高法院核准,药家鑫被执行死刑,终年21周岁。

●吴英案

2007年2月,浙江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吴英集资诈骗案发。金华市中级法院一审、浙江省高院法院二审均认定吴英集资诈骗3.8亿多元,判处死刑,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2012年3月14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答记者问时作出回应,表示对吴英案的处理要“实事求是”;4月20日,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理由是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5月21日,浙江高院对吴英改判死缓。

●曾成杰案

2003年11月至2008年8月,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总裁曾成杰非法集资总额达34.52亿余元,因不能兑付,造成万余名集资者围堵铁路及火车站、数千人围堵湘西州政府。

2011年5月,长沙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曾成杰死刑,曾成杰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湖南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6月14日,经最高法院核准,曾成杰被执行死刑。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林森浩案

林森浩原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因生活琐事对同宿舍同学黄洋心生不满。2013年3月,林森浩在宿舍饮水机内注入剧毒物二甲基亚硝胺原液,黄洋喝水后不治身亡。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林森浩不服提出上诉,复旦大学近200名学生也联名写信,请求不判死刑。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法院核准。2015年12月11日,经最高法院核准,林森浩被执行死刑。

  ● 白恩培案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在其死缓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法院审理认定,2000年至2013年,白恩培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白恩培是中共十八大后落马高官中被判死缓第一人,也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近一年后,首个适用终身监禁的正部级落马高官。

●贾敬龙案

2013年5月,在旧房改造过程中,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贾敬龙的住房被村委会拆除。此后,未婚妻提出分手,贾敬龙未能如期完婚。2015年2月19日,农历羊年大年初一,贾敬龙持射钉枪当众朝北高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射击,致其死亡。

该案经一审、二审,贾敬龙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2016年10月,最高法院核准了这一判决,引发舆论争议。2016年11月15日,贾敬龙被石家庄中级法院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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