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医生曾给H女士写了一封信,指出其需要回中国治疗,这样可以得到更快的治疗。但是委员会认为这封信不足以证明H面临立即死亡的风险,或医学上不可挽回的重大组织损伤,导致H无法在取得许可前便要赴华就医。
委员会还指出,H女士到中国两星期之后才接受治疗,说明她没有即时死亡的风险。
委员会承认,H女士在中国的治疗费用给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但是鉴于该治疗不是受保服务,而且委员会不能以人道理由批准经费报销,所以维持了OHIP总经理的决定,拒绝H女士的上诉。
从事后来看,H女士或许可以在获得OHIP的同意后再回国治疗,但是根据上诉委员会的表现,H女士可能得不到OHIP的同意。所以这就无解了。面对重病或者急病,当事人都希望尽早得到治疗,而加拿大漫长的候医时间则使这种希望成为绝望。
在加拿大熬过漫长的候医时间,很多病人受不了;想快点治病,就可能面临费用自付的境地。
这看起来似乎是一个无解的难题,而这个难题就需要加拿大政府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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