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普通庭裁判官还是否决了这对夫妻的上诉,主要理由是,他们在加拿大居留的时间太短。从1993年6月至2011年4月间的18年中,夫妻俩80%的时间是居住在利比亚,他们几乎都算不上是加拿大居民,申领加拿大的退休金更是无从说起。
上诉庭的仲裁官纳瓦兹(Neil Nawaz)首先分析了相关法律。根据加拿大的移民法,一个人在18岁成年以后,必须在加拿大居住满至少40年,才能领取全额养老金;如果此人在加拿大居住10年以上,也可以拿到部分养老金。
但上述两种情况都强调,是居住而非出现。居住的含义是当事人把加拿大当成家和作为主要居住的地方,但如果此人只是踏足加拿大,就只是出现。
而裁判官发现,被告在18年中加起来只住了3年,即便这对夫妻中的丈夫仍保持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妻子更是拿到加拿大国籍,但移民部对居住的要求和社会保险部门的要求有异,拥有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并不意味着此人就符合申请养老金的加拿大居民的要求,因此裁判官的这个决定并无不妥。
加拿大18-70岁从事固定职业的人,都要被强制参加养老金计划,该计划规定,雇员和雇主按1:1的比例从月工资中提成养老金,该比例在1965年养老金制度建立时为各3.6%,如今已涨到各9.9%。
一个劳动者必须从事这种固定职业至少满40年,才有望取得足额养老金。“足额养老金”每月通常也就只有几百至一千多加元,且养老金也和老年金一样,有不足年份的折扣比率,如果工作不满40年,那么吃亏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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