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上诉法院昨天判决旅居国外五年的加拿大公民失去选举权。(CBC)
经过半年多研究后,安省上诉法院20日裁决,支持联邦政府提出的上诉,旅居国外五年以上的加拿大公民已失去投票权,如果允许他们在联邦大选时投票,对居住在加拿大的人不公平。
安省上诉法院作出裁决,推翻安省高等法院去年春季作出的选举法中禁止旅居国外五年以上加拿大侨民投票条款违宪的裁决。
执笔撰写裁决书的上诉法院法官史崔西写道:“容许不居住在加拿大的公民投票,就是允许他们参与制订影响加拿大居民日常生活的法律,而他们的日常生活又不必为此承担后果。这会侵蚀社会契约和损害法律的合法性。”
裁决书继续说,虽然选举法中禁止旅居国外五年以上加拿大侨民投票的条款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可是在一个自由和民主社会,这样的侵犯是合理和合法的。
发起这项加拿大海外侨民争取投票权宪法挑战案的,是两位旅居美国的加拿大人,他们委托律师于去年2月入禀安省高等法院,指控现行的旅居国外五年以上便失去投票权的规定有失武断和不合理。
去年5月2日,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潘尼(Michael Penny)在裁决书中说,居住在国外的加拿大人还要受到加拿大税法和其他法律的约束,更何况连犯下大屠杀罪行的罪犯都有投票权,而“深刻关心加拿大”的加籍侨民却没有投票权,所以他认为选举法中禁止旅居国外五年以上加拿大侨民投票条款违宪。
联邦政府不服,向安省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联邦政府主张,现行加拿大选举法中不准旅居国外五年以上加拿大侨民参与大选投票的条款合法。联邦政府在呈交法院的事实陈述书中写道:“投票权的居留时间限制确保公民与他或她投票之处的联系,这种社会接触是我们宪政制度的核心。”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投票权限制,例如纽西兰同样规定,如在国外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便失去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