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罚孩子标准 麻州高院界定
2015-06-27 07:41:36
来源:世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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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生活网 sUperLIFE.ca专讯】

麻州最高法院首次立法说明父母体罚孩子的标准。该院表示,关于父母对孩子的体罚行为,在“保护儿童的目的”和“保证父母教育孩子的合法行为”之间,的确不易取得平衡,但是“这个天平将偏向于保护儿童,免于受到以规范纪律为名的虐待。”

 

此前麻州一名男子Jean G. Dorvil因殴打两岁女儿,被麻州法院判处攻击和殴打罪。法院解释,无论父母是否在合理情况下教训儿女,也不管体罚程度轻重,作为父母的人都不能因为愤怒出手打孩子,尤其在孩子年龄尚小而缺乏理解和矫正能力时更是如此。法院认为,父母有权关爱和养育孩子,但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

 

麻州高院给出的具体规定是,父母和监护人可使用的、不构成犯罪的体罚标准如下:1.有合理的理由;2.目的是维护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包括预防或者惩罚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3.不得直接或潜在造成身体伤害(仅允许造成稍纵即逝的疼痛,或轻微的、会消失的伤痕)、整体伤害或严重精神创伤。

 

麻州律师协会首席法律顾问Martin Healy表示,麻州高院首次对家长的体罚权力作出定义,其实很多州早就对此进行规范。他说,这一决定很谨慎的平衡了家长权利和麻州对儿童保护的意愿。

 

实际上,在麻州乃至全国,对孩子进行体罚并不一定违法。虽然大多数人认为打孩子的现象,在过去50年间已大幅减少,但是新罕布夏州大学社会学系的Murray Straus研究显示,现今父母打孩子的比例仍超过90%。因此并不是现代父母都不打孩子了,而是大家都学会了隐藏。

 

德州大学奥斯丁分校教授Elizabeth Gershoff的研究显示,89%的黑人父母、80%西裔父母、79%白人父母和73%亚裔父母,都曾打过孩子,以“虎妈”闻名的亚裔严父严母,反而是打孩子情况最少的。她也发现,研究显示94%体罚孩子的行为,存在着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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