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搜身有三个级别 脱衣要报指挥官
2013-02-17 08:42:39
来源:星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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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资深警官表示,当警员拘捕疑犯后押返警局,如要对疑犯进行调查,必定要有充分理由支持。这些理由不外是怀疑犯人身上有违禁品;身上藏有可以协助疑犯逃脱工具;藏有可以危害他人及自己的物件。

这位警官透露,警队对疑犯进行搜身分为三个级别:第一级为警员用手打拍疑犯身体;第二级别是翻查疑犯口袋及内衣和脱鞋等。第三级别是要疑犯脱去所有衣服进行彻底搜查。警员可以在有足够理由,自行决定对疑犯进行搜身。如果警员要实行对疑犯进行脱衣搜查时,于搜身前首先要通知警局当值指挥官,并向指挥官报告要进行脱衣搜身的充分理由。他强调一般案件,例如醉酒驾驶的案件,很少会要求疑犯脱衣搜查。

遭警扣留期间须除胸围 吴瑶瑶质疑歧视女性
约克区警队早前拘留一名女性期间,强逼对方除掉胸围。安省高等法院日前裁定警方做法违宪。大多伦多华人及东南亚法律援助中心行政主任吴瑶瑶表示,认同高等法院法官这项裁决,并认为警方做法亦有歧视女性之嫌。

安省高等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于本周三裁定,警方要求被拘留女性除掉胸围的做法违宪,侵犯公民权利,废止警队内部持续多年的不明文规例。

大多伦多华人及东南亚法律援助中心行政主任吴瑶瑶昨日表示,认同高等法院法官该项裁决。她认为,警方要求被拘留女性一律除掉胸围的规定是不合理,这做法不是建基于合理基础,它等同一种不合理脱衣搜身。吴指出,警方亦不能以因胸围缝藏铁綫而成潜在武器的理由,便要凡穿着此类胸围的拘留女性将胸围除掉。

吴瑶瑶又称,警方有关规定带引出另一问题,这就是它有歧视女性之嫌,因为除掉胸围规定只涉及被拘留女性,不影响被拘留男性。吴瑶瑶强调,警方就对拘留女性脱衣搜身所制定的政策,必须符合最高法院颁布的脱衣搜身指引。她认为,警方人员面对是否要求拘留女性除掉胸围的问题时,应就每一个个案作出考虑,评估被拘留者的具体情况,例如她的精神状态和衣等因素。

■警方截停怀疑醉驾人士时,很少会要求疑犯脱衣搜查。资料图片
该宗事件发于2010年1月30日,现年40岁的韩裔女子李圣恩(Sang Eun Lee,译音),因醉酒驾驶被约克区警方拘捕。
在警局被拘留期间,警方以胸围藏有铁綫具有攻击性为由,强逼李圣恩脱掉胸围。
约克警区不明文规定

事件闹上法庭,安省法院法官何莉瑾(Anne-Marie Hourigan)其后判李圣恩醉酒驾驶,同时裁定警方除掉对方胸围的理由充分,做法恰当。

然而,安省高等法院主审法官霍格丝(Michelle Fuerst)于本周三推翻裁决,指李圣恩权利遭到侵犯。李圣恩代表律师舒曼(Leora
Shemesh)指,约克区警队有不明文规定,要求所有进入拘留所女性必须除掉胸围,做法是明显羞辱女性,涉嫌违法兼违宪。

霍格丝同意辩解,并批责警方做法不符合加拿大最高法院订出的脱衣搜身要求。

李圣恩接受访问时表示,持续三年的官司使她感到莫大压力。她原定被判吊销驾驶执照一年及罚款1,000元,现正等待驾驶执照发还。约克区警方有30日上诉期限,至今仍未就判决发表任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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