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裔女生加拿大打工 遭上司调戏
2013-01-18 18:41:57
来源: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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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生活网 sUperLIFE.ca专讯】持打工度假签证(work holiday visa)在本地居留的华裔年轻人,如希望将签证转为更长期的工作签证(work permit),以求继续留在加国,通常需要僱主协助办理「劳工市场意见书」(LMO)。劳工团体曾多番表示担心无良僱主会剥削这些外劳,最近更发生一名年轻华裔女子,在申请LMO期间觉得被上司性骚扰,她忍无可忍向警方求助。移民部及人力资源部均对事件非常关注,强调政府对无良僱主绝不姑息,一旦揭发,僱主不单可能会被剥夺聘用外劳权利,最高更可能被罚5万元及入狱两年。

一名持打工度假签证在阿省工作的年轻女子,不久前在一个网上论坛发文控诉,指僱用她的上司知道她担心LMO还未批准,不敢换工作,她觉得多次被人性骚扰,她忍无可忍下向警方求助,但警察在作完笔录后,告诉她上司的行为最多只属「调情」(flirt),无法构成刑事上的「性骚扰」,令该女子非常沮丧,一度想改办其他国家移民。她发文表示,希望自己的例子可以帮助其他遇到类似情况的女生。

该女子对本报记者说,几经波折,她的LMO终于下来了,但由于目前仍未拿到工签,而且担心事情闹大,可能影响未来,所以她一直抱 息事宁人的态度。

该名女生发文描述上司对她性骚扰的过程,上司知道她担心LMO还未批准,而她的打工度假签证即将到期,「说如果我跟他好的话,他可以让公司多等一个月,等我拿到LMO」。然后还将办公室的门关上,「从背后抱住我,强压我坐在他的大腿上,想要和我亲热。」

上司还想用强,她则逃到门口,飞奔出办公室,「开始大哭,情绪接近崩溃」。

该帖随即引起网友热议,有人建议她去阿省人权委员会投诉,也有人建议为何她不换工作?女子回覆说,她没办法换工作,因为之后的工作签证是封闭式(close)的签证,由那家公司申请LMO,就必须在那家公司工作,语气甚无奈。

为让上司死心,女子曾告诉上司她有男朋友,不想违背良心等,但完全没用,那上司竟说:「我知道你有男朋友,但我只想享受和你的亲密接触,让我们慢慢的来。」

女子发文说,上司对她暗示「如果我跟他好的话,他可以让公司再等一个月,…从背后抱住我…想要和我亲热…飞奔出去,大哭了」。(网上截图)至于有网友问为何不马上报警,该女子称自己初时担心报警所造成的后果,可能招到报复,老闆也可能将她解僱,整个局面对她不利。于是,她继续以「自求多福」的消极方式,设法避开上司的性骚扰,例如她尽量不单独和他出去吃饭,或下班时间一到就准时走人,避免让他有机会关起门来,再对她毛手毛脚。

移民部﹕绝不容滥权欺员工

对于持打工度假签证的年轻女子,网上发文投诉申请LMO却遇性骚扰,移民部发言人维拉米克(Danielle Vlemmiks)指出,加拿大政府绝不容许僱主对外国劳工有任何形式的剥削,或滥用职权控制劳工等,她并唿吁,假如怀疑牵涉刑事,外劳在紧急情况下,应该立即报警求助,并向移民部或人力资源部投诉。

她强调,一旦有关投诉被调查属实,僱主将无法再申请LMO,无法再僱用外国劳工。假如僱主不合法聘用外劳,最高惩罚是罚款5万元及入狱2年。

她指出,移民部一直关注LMO申请文件造假的问题,但却没想到,竟有公司的主管会以协助取得LMO作要胁,对外国女劳工进行性骚扰。

维拉米克说,根据加拿大法令,任何在本国工作的外国妇女,虽然没有永久居民或公民身分,但他们仍然获得与本国劳工一样的法律保障。

她举例,除了外劳的薪资及工作条件应与本国劳工相同外,各省的劳工法令亦可保护妇女不受职场性骚扰的影响。任何受骚扰的妇女,除了在紧急情况可以报警外,更应向各省的劳工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

维拉米克表示,由于外劳计划是由移民部及人力资源部同时监管(移民部负责核发签证,而人力资源部则主管LMO),因此外国劳工也可向移民部或人力资源部投诉,如果发现涉及刑事问题,将转交警方调查,但如果牵涉到LMO及签证的问题,移民部亦会调查。

女子发文说,「我已抱着回国的打算了,我不会出卖自己灵魂」。


(网上截图)

她强调,警方一旦确定有人犯法,或是各省发现僱主违反劳动法令,僱主除了将负刑责及违法劳工法例的后果外,也会影响他们未来申请外劳的计划。以违反劳工法令为例,僱主两年内将无法再引进外劳。另外根据《移民法》,僱主若被查出非法僱用外劳,则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将被罚款5万元、监禁2年。

警员建议勿「客气」严词直斥色上司

在网上发文投诉「申请LMO遇性骚扰」持打工度假签证的女子,曾经报警求助。不过,两名警察听完投诉后,却告诉她,若根据她的描述,警察无法依《刑事法》进行调查,这最多只能算是「调情」(flirt)。但该女子表示希望她的例子,能够帮助只身在本地打工的妇女,避免类似可怕经验发生。

该女子转述警察说,「你只是跟他说『你结婚了,我觉得不太好』,大部分男人会认为女人只是不好意思,想放慢速度,在他们看来,只能算是『调情』。」

警察因此向她建议,要很严肃的告诉他,「请不要做这样的事,我觉得这是不对的行为,我对你全没兴趣,而且要对他说明,会将此事告诉老闆,并将每次发生的事均纪录下来。」

警察说,骚扰的定义是需要持续发生,而且是经过警告对方仍持续不听,才算性骚扰。

性骚扰不列《刑事法》

律师王仁铎解释,在加国的《刑事法》中,只有性侵犯(sexual assault)的罪行,性骚扰并不在《刑事法》的规范中,而是在其他如《民事法》或《劳动法》中才有性骚扰的条文。

王仁铎说,如只是言语上的骚扰,即不构成性侵,警察难以处理,但如果有人动手碰触到一些与性有关的「重要部位」,则即使仅发生一次,一样涉及性侵。

王仁铎表示,性侵的证据主要取决于是否有人违背另一人的意愿,且有肢体碰触,界限较清楚;然而,民事法的性骚扰界限则较模煳,例如可能是语言骚扰,又或者是电话骚扰。

他表示,通常如果不是被人在电话中恐吓,又或者是被人跟踪,构成所谓《刑事法》上的跟踪(Criminal Stalking),本地警察一般是不会处理的,警方通常会建议当事人循其他途径进行投诉,例如《民事法》或《劳动法》,以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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