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难! 华裔亲姐妹为房子翻脸 温哥华对簿公堂
2012-08-04 21:15:03
来源: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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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生活网 sUperLIFE.ca专讯】两华裔姐妹日前就一所位于温哥华的房屋对簿公堂,于2004年买下房屋的一方申请法院颁布禁令,终获胜诉,「逐客令」下周二(7日)生效。法官在判辞中表示,无论双方之间是否还有涉及其他金钱纠纷,业主依然是物业的持有人,因此有权居于该处。

桉情指,原告人范小冰(Xiao Bing Fan,译音)于2004年4月于温哥华购入一所房屋,而她当时仍在中国居住,她并于2005年开始将房屋交予其姐妹范惠红(Iris Huihong Fan,译音)与丈夫张恆(Mike Hang Zhang,译音)及女儿张妍(Yan Zhang,译音)居住,而范小冰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经常往返温哥华时,亦居于该处。

至2007年范小冰在中国入狱,并于2011年获释,再于2012年2月返回温哥华,当时住在屋内两周,但期间张恆指范小冰因为之前的投资事宜欠下张恆一笔债项,范小冰否认,双方不时发生摩擦。

范小冰其后尝试将物业放售,但张氏一家一直不合作,最终需取消放盘。双方关係至3月底恶化,原告人并透过律师发信,要求张氏一家搬走。张以女儿需预备考试为由要求延期搬走,而以原告人的理解,张氏会于6月20日搬走,但至6月30日,原告人欲与丈夫迁入住所,众人仍未离开,更不让原告人进入住所,原告人只好住在酒店。

其后经过多番法律程序,双方终再次住在同一屋簷下,但关係并不愉快。原告人于是向最高法院申请其物业拥有权。

法官表示,双方实际上根本无法同住一屋,若要将该物业的佔用权判给其中一方,那揦判给业主是合理的。法官指,辩方一直在不用缴付任何租金的情况下居于原告人的物业,亦没有任何具说服力的证据显示有任何意欲希望拥有该屋。

法官并解释,虽然辩方称原告人欠债,但无论双方之间是否还有涉及其他金钱纠纷,业主依然是物业的持有人,有权居于该处。法官指,在没有进行聆讯前,有关纠纷并非是次判决的考虑。而即使经过聆讯,确认欠债事件,除非双方之前已明确在借贷协议中订明有关安排,否则债权人的身分亦不会赋予其佔据负债者的物业。

法官日前颁布临时禁制令,张氏一家要在下周二(7日)中午搬离范小冰持有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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