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失败 袭华裔钓友的青年终要坐监
2012-08-03 18:27:57
来源: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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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生活网 sUperLIFE.ca专讯】

大多伦多地区华裔钓友遇袭案的白人男被告米德尔顿(Trevor Middleton),对被判罪成而提出上诉,而检控官也同时对被告被判入狱两年少1日判刑太轻而提出上诉,认为该判决未有反映涉及的种族因素,要求法官加重刑罚而判他入狱5年。该项上诉聆讯于上月7日举行后,3名上诉庭法官昨天判决控辩双方的上诉都失败,维持所有原判。

安省上诉庭法官昨天发出的判决表示,该案审讯时的作出的证供,减弱了「被告当时作为领袖,带领当地一批人到湖边推亚裔钓友落水;或他有份推钓友落水」的指控。

判决又称:「尽管被告有份推钓友落水的指控减弱,但仍有证据显示被告曾向两人说,他建议大家去湖边开派对,他驾驶的pickup货车带头先到湖边及带头先走。」

监察团体:刑罚宽容令人关注

一些监察团体对上述被告维持罪成的判决表支持,但对维持原本刑罚的判决感到不完全公正。

其中加国平权会多伦多分会的代行政主管May Lui表示,考虑到该案的严重性,被告的原本刑惩属极之宽容,故令人感到关注。

大多伦多地区华裔及东南亚裔法援中心主管吴瑶瑶说,上诉庭法官维持罪成的原判,发出的信息显示不容种族歧视 ,仇恨动机袭击属犯法 。

然而,她指法官也判决维持刑罚的上诉,会令到亚裔社区失望。不少人感到原本的惩罚,未有反映其严重性或社区受到的影响。

她续称,尽管被告可以对上诉庭的判决再作出上诉,但她感到整件事件已经了结。

受害华人钓友柳若珩通过电邮向本报作出回应称:「整件事浪费纳税人金钱!」

柳若珩:浪费纳税人金钱

米德尔顿于两年前被判包括「严重伤人」等6项罪名成立,于2010年2月12日被判入狱两年少1天加3年监守行为。但入狱未到一个半月,由于对「判罪名成立」的判决提出上诉,于2010年3月30日获安省上诉庭法官阿姆斯特朗(J.A. Armstrong)判他无条件地暂时从监狱释放(interim release from custody),可返家等待上诉聆讯。

等至逾两年后,该项上诉聆讯终于于上月开庭审讯。

被告辩护律师比秦拿(Lance Beechener)上月在庭中向杜哈堤(David Doherty)、拉化梅( Harry LaForme)和弗特门(Kathryn Feldman)等3名法官表示,两年前该案进行审讯时,证人的证供只显示被告与一班朋友集体上要去湖边「推日本仔落水」(nippertipping),但不能证明被告本人的行为有涉及种族的动机。然而,于判决前,法官并无对陪审团提供指引,故该案因而错误判决,望法官判决重审。

检控官阿华鲁(Alex Alvaro)则指出,证供指当时有人说大家去湖边「推日本仔落水」,显示未有人被推落水前,被告一帮人大家已心里有数,就算陪审团因而判断被告的行动涉及种族因素也算合理。

另外,陪审团成员知道,每项证供,都要作独立分析。

至于控方对被告被判入狱两年提出上诉方面,阿华鲁指该案于2010年2月12日判刑前,该案检控官曾要求法官判被告入狱8至10年,但最后只判入狱两年少1天加3年监守行为。该法官判刑时,显然未有考虑到涉及种族因素,刑期应该更长,故他建议增至入狱5年。

辩方律师则指被告现在是1名年轻的父亲,案发时是首次犯案,而狱中有不少重案犯。加长刑期,会令被告日后较难重返社会。

多市以北Sutton镇23岁男子米德尔顿推华裔钓客落湖,引致打斗、追车失事,及该华人的白人朋友终身残废一案,发生于2007年9月16日。

被告之前被陪审团裁定6项罪名全部成立,其中4项涉及对4名钓友,包括柳若珩、古玛 (Shiv Kumar)、霍根(Charles Hogan)和贝里克的「严重伤人」罪;和两项涉及对霍根和贝里克的「刑事疏忽引致他人受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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