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太空人”税务常识
2012-06-19 15: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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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生活网 sUperLIFE.ca专讯】“太空人”最早是香港人的提法,通常指具有加拿大国籍或者永久居民(枫叶卡)身份,因家庭或生意上的需要经常往返于加拿大与原居住国的人。很多朋友以为“太空人”只要所挣得的收入不是来自加拿大,且已在原居住国交纳过所得税,因此就无须再向加拿大政府申报海外收入。然而,这种想法未必是正确的。下面是两例名人“太空人”税务官司,尽管不是加拿大的案例,但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供朋友们参考。

一例是美籍华裔经济学家张五常。根据香港媒体报道,他在香港拥有停车场等生意,尽管其已经在香港交纳过所得税,但多年来作为美国公民他并未向美国政府申报这些收入。美国税务当局对他进行税务复核,要求他支付数额庞大的税款、罚款和利息,因此惹上税务官司。

另一例则是世界著名男高音歌唱家帕瓦罗蒂,他常年于世界各地演出,然而到了夏天他经常回故乡意大利度假,会见亲友,几年前意大利莫地那地方税务局控告他是意大利居民,要他就其全球收入支付所得税。帕氏在咨询律师后,决定与莫地那地方税务局对簿公堂,并最终成功向法庭证明像他这样一位“世界”公民终年游历,并无在意大利长久居留的事实或打算,因此他无须向意大利付税。

以上两个例子,说明“太空人”一不小心可能要就其巨额海外收入支付所得税,尽管这些收入已经在挣得国交纳了所得税。然而这两例又有很大不同之处。美国法律要求美国公民有纳税义务,张五常是美籍公民,自然不易赢得这场官司,而意大利法律要求意大利居民纳税,只要帕氏向法庭证明其不是意大利居民,就没有纳税义务。

与意大利相同,加拿大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是由加拿大居民承担的。然而“居民”这个概念在加拿大税法中并无明文定义,而要由普通法逐案逐例来确定,所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与加拿大有无紧密的社会联系。社会联系可以表现为但不限于以下几类:在加拿大是否拥有住房、汽车、家庭成员、银行账户、专业职称、每年往返次数和停留时间,等等。这些因素会被法庭通盘考虑,而不是逐个考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有些“太空人”家庭为了申请子女的福利,申请GST退税,或省的退税等,向加拿大政府申报收入。这种做法本身就从法律上自我界定为加拿大居民了,其他因素的有无已无关紧要。换句话说,只要“太空人”每年报税,同时就具有义务如实申报全球性的海外收入。不据实申报,本身就已经是违法了。

有人可能会问,加拿大税务当局怎么可能会知道我在海外有收入呢?答案是现在不知道不等于永远不知道。有些人无意中已主动给税务局留下了税务审查的线索,譬如,有些“太空人”家庭申报收入很低,而所申请的房地产退税很高,显示已购置价格不菲的物业,或者子女就读收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却申请足额牛奶金。还有的“太空人”的海外收入是雇佣收入,尽管其不向加拿大申报收入,但因其雇主是美国或加拿大公司,这样的信息就有可能由公司间接地传递给了税务局,而美加之间的部分税务信息是相通的。另外,由于近年来反恐与翻洗黑钱的需要,各国开始相互交换一些人员往来、银行转账、出入境登记等这些以前被认为是敏感的个人资料。这种趋势在将来还有可能进一步加强,其所带来的附带影响则是“太空人”正变得越来越透明。

朋友们可能会问如果如实申报了海外收入,是否会就这笔收入重复交税呢?答案是不一定的。由于每个人海外收入类型不同,所在地区所得税率的高低不同,在加拿大的家庭成员的状况不同和所挣得国家是否与加拿大签订有互惠的双边税务协定,“太空人”未必就一笔收入交纳两次税款。很多“太空人”在挣得国交纳的税款已足够抵消加拿大的税款,无需再支付任何额外税款,他们所需做的仅仅是填几张表而已。然而由于未获得足够的信息而产生的误解,朋友宁可选择不申报。其实这样做既无必要也不明智,与其将来费心费力花费昂贵的律师费来为自己的陈年老账 ,还不如现在就经常咨询会计师,以策万全。

比较典型的情况是丈夫南下前往美国从事高科技或其他类型的雇佣工作,而妻子或家人留在加拿大。一般来说,丈夫的美国收入会在当地缴纳所得税,由于加美两国有双边税务协定,缴纳给美国政府的税款经汇率折算后,可以抵扣需要缴纳给加拿大政府的税款,同时收入不平衡的家庭还享有因配偶无收入或上大学的教育费用等的免税额度,这样 此类收入基本不会缴两遍税的。同理,在亚太地区工作经商的“太空人”,如果家人在加长期居住,其海外收入需再向加拿大政府依照所在地(中国大陆及港、台地区)与加拿大的双边税务协定申报收入。具体条文因地而异,总体上大同小异。

另外,加拿大政府为提高本国的国际竞争力,给予受雇于加拿大公司或政府,但因工作需要常年驻守海外的人士最高至8万加元的免税额度,如果你是属于这类情况的话,你就更应该申报收入。

需要提醒各位朋友的是,不管你是不是“太空人”,加拿大法律除了要求申报海外收入,也要求每年申报总价值超过10万加元的所有海外资产。海外资产可以是资金、房地产、股票、基金和各类收藏品,无论是通过继承、赠与、赔偿或其他手段取得的,都需要向加拿大政府申报。当然,申报财产不等同于申报收入,有10万加元财产不是就要按有10万加元收入来交税。政府希望借此来追踪纳税人的资产变动状况。尽管这一条例饱受批评,但目前仍是联邦法律。如果纳税人巨额资金汇入加拿大,又不能按照往年申报过的税务记录来自圆其说,这笔资金可能就要被税务局认定为当年收入,立即缴 40%的所得税。因此,每年申报海外资产也是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

朋友们可能会很反感加拿大政府如此苛刻的做法。其实从道义上讲,通过税收政府调节并重新分配国民收入,实现社会各种资源最优化配置,以求社会长期繁荣,这是理所当然的,自然富人也应多承担一点社会责任了。同时从法律上讲,纳税人申报收入时与政府就达成一种协议,即:你向政府纳税(可能那笔税款你都没有交给过加拿大政府,而是交给了外国政府,但双边税务协定认可了这笔款项等同于交给了加拿大政府),那么政府就保障这笔财产的安全,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侵占,这一点是得到人权宪章的保障的。政府不保障的是非法收入。问题在于有些朋友因小失大,自己把本来是合法的收入或财产弄得有点像非法收入。如果相隔时间一长,各类单据凭证又没有妥善保存,等到了浑身是嘴也说不清的时候,这一笔糊涂账也只好算在自己头上了,可怨不得旁人。

加拿大是一个美丽的国家,更是理想的退休场所。我们不希望看到将来朋友们功成身退,将一生海外所得积蓄带回加拿大,准备颐养天年时,却收到税务局的税务复核通知,要求对此资金来源进行调查,或要求支付多年来的税款加罚息,那么多年的积蓄就真有可能化为乌有。所以,“太空人”的税务处理一定要小心谨慎。

《加拿大税务指南》 沈浩 池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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