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商:解读李嘉诚的税务败诉
2011-12-29 13: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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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生活网 sUperLIFE.ca专讯】(超级生活网专稿/作者:胡商)加拿大最高法院于本月(2011年12月)中宣布的有关李嘉诚的公司(Copthorne)败诉的判决,引起了加拿大社会广泛的关注。虽然华人媒体纷纷将其作为重大新闻来报道,但由于该案的复杂性,人们对于有关的基本问题觉得费解。本文试图通过最高法院的判决及有关报道来解读这些问题。

判决的影响及意义

最高法院这一判决的意义及影响应该是多方面的。首先,媒体的各种报道将李嘉诚与“败诉”,“避税”,“罚款”等字眼连在一起,这自然会对他的名声产生一时的负面影响。不仅如此,通过最高法院判决,Copthorne将载入加拿大反避税的案例史册,并将作为避税不成功的反面教材为后人不断地引用,分析与研究。这些负面影响对李嘉诚本人来说无疑是一件不幸的事;同时,由于李嘉诚是世界知名的华人巨富,这从某种角度上说也是华人的一个遗憾。第二,2011年是“占领”运动(占领华尔街,占领多伦多等等)在西方各地掀起之年,最高法院这一判决正好为“占领”运动提供了富人都设法避税的又一事例。第三,就加拿大税制而言,最高法院这一判决澄清了税法反避税条款的有关疑问,对确保税法实施的完整性,稳定性及预见性具有深远的意义。

涉及到的问题及性质

Copthorne涉及到的是避税。虽然不属于犯罪性质的逃税(tax evasion),但在加拿大避税(tax
avoidance)也属违法。避税违反的是税法;在程度上就像其它领域的一般违法,如交通法,移民法,公司法等。避税与逃税的差别主要是在手段上,逃税是在事实上的弄虚作假(如有意隐瞒,报假,造假等),而避税是在法律条文上作文章或钻空当。

税法是人制定的,无论考虑得怎样周到或完善,难免会出现漏洞。为了避免纳税人钻税法的空子,加拿大所得税法第245条规定了“一般防避规则”(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该条款的目的是为税局提供一个通用的“堵漏洞”的工具,用于打击任何避税做法。在适用上,税局要动用这个“堵漏洞”的工具,必须通过三个测试的检验:一是纳税人的确是得到了税务好处(如多退税或少交税),二是有关交易的目的只是为了得到税务好处,三是纳税人得到的税务好处违背有关条文的宗旨及本意。

Copthorne是怎样避税的

Copthorne避税案情实际发生在90年代初;后来一直处于税务审计/评估及上诉阶段。该案涉及到的事实细节和税法条款都相当复杂;但避税的基本情况可用以下三点概括:

第一,Copthorne试图利用的法律漏洞是所得税法第87(3)条。根据该条的本意,在两个公司合并的情况下,如果是母子公司,合并后新公司的投入股本(PUC)只算原母公司的PUC(即应该取消子公司PUC);而如果是姊妹公司合并,那么新公司的PUC是两公司PUC的相加。PUC的计算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公司可以免税将PUC退还给股东(PUC属税后钱)。

第二,Copthorne合并的两公司本属母子关系,但经过一系列交易之后,变成姊妹公司。这样,在两公司PUC相加之后,新公司将部分PUC免税“退还”给了非居民股东。

第三,加拿大税局动用上述税法第245条“堵漏洞”条款,按母子公司合并规则将“退还”给非居民的超出PUC部分,视为非居民应纳税的股息收入,并按15%税率评估出8百多万加元的税款(withholding
tax),另加罚款。一般来说,一旦税局发出这种withholding
tax的评估,纳税人需立即交钱或提供抵押;如果纳税人上诉并获胜,已交税款可全部退还。

虽然Copthorne上缴了税款,但似乎不服因而不断上诉。在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前应该是已败诉过三次,包括税局的上诉部,税务法院,以及上诉法院的败诉。事实说明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利用税法漏洞来避税是得不偿失;而随后的一系列上诉举动更是不可取。如果没有败诉于最高法院,事情也不会弄得今天的满城风雨。虽然Copthorne的律师认为第245条不应该在这里适用,但最高法院将Copthorne案视为适合适用第245条的一个典范。

李嘉诚似乎是被各方利用

既然这种避税根本站不住脚,为什么要采用并且还能作为一个“纠纷”一直闹到最高法院呢?答案应该是有关各方都将Copthorne作为一个机会加以利用。这里所说的“有关各方”包括:

1)做税务策划的律师/会计师;

2)代表李嘉诚公司上诉到最高法院的Stikeman
Elliott律师;

3)加拿大最高法院。

具体为Copthorne提供这类“高端”税务策划的律师/会计师,利用这个机会应该能够挣到一些钱;这一点不难理解。至于坚持要上诉到最高法院的律师,根据有关声明Stikeman
Elliott的目的是要借用此案“澄清法律上的疑点”(即税法第245条),却反被最高法院利用。

最高法院借题发挥

大家知道,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都具有相当的选择性(需要批文,即leave);而为什么要选择接受Copthorne的上诉呢?该案的“争议”或“意义”又在哪呢?为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了解税法第245条适用的历史及现状。税法第245条自20多年前写进税法以来,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条款。支持者认为税法是人制定的,无论考虑得怎样周到或完善,难免会出现漏洞;因此使用这个“堵漏洞”条款是很有必要的。反对者(主要是搞税务策划的律师)认为这一条款会被税局滥用,影响法制的稳定性和预见性。言下之意是只要纳税人有本事找到漏洞,就应允许;漏洞只能通过新的立法再堵。

这种分歧也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在最高法院已受理的三个涉及税法第245条的案例中,前两个判决一个是有利于纳税人,一个是不利于纳税人;而2009年的第三个判决出现法官之间的分裂,导致行内人士对第245条的可行性产生进一步的疑问。就是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院发现Copthorne案是适用第245条的一个完美的案例,因而决定加以利用,以此解决所有疑问。这就是为什么这次最高法院以9个大法官一边倒的判决(9个大法官没有一个持异议)来明确地支持第245条的适用。判决下达之后,行内人士称该判决是条理清晰,逻辑性强,立场明确,有说服力。它似乎是要向社会宣告:我们法院是团结一致的,第245条就是这样运用,这就是适用的样板,以后这类案子不要再来找上来了。

Stikeman Elliott律师所谓的疑点倒是这样澄清了,但李嘉诚还得着手澄清社会对他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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